秦岭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28.09.2019  09:12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部法规,其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经过多次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分九章八十九条,条例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条例规定,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秦岭范围内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范围内开山采石。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开发范围内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治理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开发活动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所称的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管护措施。封山禁牧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严格监管的原则。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违反规定者,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最高可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记者赵辉

编辑: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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