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推动失信惩戒向精细化发展

11.05.2021  11:37

   【诚信建设万里行】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

  “信用修复后,我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轨,接下来我将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苏某向法官诚恳地说道。

  因贷款还款逾期,苏某曾被银行一纸诉状告到江西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苏某在工作晋升、出差等多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得知江西高院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某主动联系东湖法院,承诺配合法院执行,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鉴于苏某态度积极诚恳,法院在与银行沟通后,决定暂停对苏某适用信用惩戒,解除了苏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助力其“造血再生”。这起2020年9月完成的信用修复案件,成为东湖法院首例信用修复案例。

  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0年年底,有751万人次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成为信用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要求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随后,浙江、江苏、广东、江西、宁夏、黑龙江等多地法院陆续出台措施,推进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工作深入开展。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地法院依法严格采取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的原则,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同时,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要求各地法院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1年3月,“两高一部”会同证监会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准确披露股票被冻结情况、质权人如何申请自行变价等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推动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

  “意见的出台,为减少执行工作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效能,维护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11日10版)

编辑: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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