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误用信用卡产生滞纳金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男子买房时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几经查询才得知竟是当年上大学时,学校为其办的一张银行卡惹的祸。因将信用卡误作为储蓄卡使用,未及时缴纳欠款,该卡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近日,长安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圆满化解了纠纷。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初,吴凯在上大学期间,学校为吴凯及班级其他同学都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吴凯一直以为这张银行卡是储蓄卡,每月只在这张卡上存取生活费。实际该卡为信用卡,吴凯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206元。到2015年6月1日止,因吴凯未及时缴纳欠款,该卡产生逾期利息4433.13元、滞纳金16423.87元、超限费1元,合计21064元。
吴凯认为学校为其办理该卡时,并未告知该卡是信用卡,银行对产生的逾期记录也没有及时告知,导致自己直到2015年买房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时,才得知自己在大学期间使用的银行卡其实是信用卡,且现在有银行卡逾期记录。因而吴凯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消除自己不良记录,并要求确认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法官承办此案后,在了解案情,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约谈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耐心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原告立即偿还被告银行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等5000元;被告银行在原告偿还上述5000元之日起6个月内,消除原告因涉案卡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结果均比较满意。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欠费应按规定及时还款,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及时归还账单最低还款,会产生滞纳金和利息,且会影响个人信用。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应负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办理、使用银行卡时要注意了解银行卡的性质,及时办理银行短信提醒服务。信用卡持卡人对于欠款一定要做到及时足额还款,否则后患无穷;而作为相关发卡银行,则要尽力履行好还款提醒义务。(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晁阳 通讯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