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收债敲诈勒索 事情败露身陷囹圄

13.10.2014  16:36
        陕西法院网讯  2014年9月28日,@阎良法院  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杜亚刚假借替债主收债的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杜亚刚得知被害人王科与程金东之间有债务关系,遂意图假借债主程金东名义将被害人王科所欠钱款私自索要后据为己有。2014年5月5日,杜亚刚纠集王琦、王文涛、赵东飞,声称让三人给其帮忙去要账,并于当晚驾车至被害人王科家楼下。一直等候到5月6日早上8时许,四人发现王科出门准备骑车上班,遂将王科拦下并一起到王科家中,威逼王科并索要王科欠程金东的钱款。后杜亚刚等人又将王科带至阎良区某宾馆客房内继续让其联系借钱。王科被迫向其朋友借款30000元并按杜亚刚要求让其朋友将钱存入其建设银行账户。5月6日12时许,杜亚刚与王科在中国建设银行阎良某储蓄所将30000元全部支取后交予杜亚刚,随后杜亚刚等四人驾车回到西安城区。后杜亚刚分给王涛、王岩、赵亚飞三人共计6000元,并将其余赃款全部挥霍。

        2014年5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杜亚刚抓获。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亚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给予宽大处理。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亚刚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禁手段,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从而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受害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