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22.04.2015  20:10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4009

县级国税机关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