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2015  13:59

      7月16日,我省发布《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在农民工就业、创业、就医、住房、工资、子女教育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各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建设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动态管理,新建20个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异地就业创业农民工,可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城乡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企业招收农民工,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施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分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办法,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实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此外,在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就医、住房上,《意见》要求,坚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并做到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统一管理。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逐步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0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5%以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将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

      (李艳  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