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发现食盐六大价格违法行为将严处

31.12.2016  07:06
核心提示: 元旦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昨日,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下发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本报讯(记者 郑伊琛 实习生 蔡秀梅) 元旦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昨日,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下发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告诫函明确指出,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食盐产品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省物价局表示,食盐价格放开绝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盐务主管部门将加强食盐市场的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食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充分发挥盐务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29-87294510和价格主管部门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借盐业体制改革之机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