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在全国率先出台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31.07.2015  08:49
 

  ●粮食生产类园区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鼓励农民入股参与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7月30日,《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该条例属于我省创制性立法,为全国首部规范和促进现代农业园区科学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现代农业园区的经营主体应提供登记注册或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土地应相对集中达到一定规模,且产权清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委托和备案手续完备。 

  粮食生产类园区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在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粮食主产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有效供给。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耕地应当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或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鼓励支持国有农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科研技术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园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强迫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在同等条件下,流转土地的农民在现代农业园区享有优先就业的权利。 

  同时,为降低农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条例》鼓励和支持园区经营者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农产品直销窗口、链接超市,增加销售网点,开展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期货交易、拍卖等营销方式,促进农产品交易。(记者:齐卉 实习生:王丽娜 何宇)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