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反腐败面临的困境

07.12.2015  17:13

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是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无论是中央对于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的重视,还是公众举报腐败行为,以及通过网络媒体掀起的反腐败浪潮等实际行动,足以说明社会公众在反腐败中的实质性作用日益显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于腐败的认知局限,以及在社会参与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上保障不足,都使得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一、社会大众对腐败的认知局限影响了其参与反腐败的动力。首先,不可否认的是,腐败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有生存的土壤,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流行按“潜规则”办事,“办事要送礼,送礼才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公众对某些腐败行为见怪不怪,从心理上对一些腐败行为默认和容忍,参与反腐败的动力也因此受到削弱。其次,社会公众对腐败侵害自身利益的感受不深,抵制腐败的动力不足。腐败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行为的反腐败是基于维护各方利益的考量,但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官员不廉洁行为的痛恨。在各种举报行为中,可以说利益驱动是群众反腐败最直接的动力。但由于对腐败行为如何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宣传不到位,以及权力运行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公众对腐败如何侵犯自身利益很难感受身同,故而参与反腐的动力不足。最后,公众对参与反腐败的信心不够。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的制度和措施上不断完善,反腐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公众对于公权机关是否能有效惩治腐败持有一定的疑虑。加之举报机制尚不健全,一些被举报人没被查处,举报者反遭陷害,令一些公众对反腐败望而却步。因此,动员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取信于民是关键。

二、当前腐败的特点使得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力量不足。首先,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一般公众难以知情。现在的腐败分子普遍都是高学历,社会经验丰富,作案隐蔽,手段高超,普通群众想要掌握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其实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其次,腐败的团体性,公众力量难以与之抗衡。当前腐败案件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群体性腐败,腐败分子之间结成利益同盟,形成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社会公众要与群体性的腐败分子做斗争,在力量上悬殊很大,尤其是一个单位或是地方主要领导卷入其中的腐败案件,基层群众单枪匹马,更是难以与之抗衡。社会公众在面对一些腐败大案、串案时,深感力量薄弱,往往选择放弃,因而出现有腐败、无举报甚至不敢举报的现象。

三、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权益难以充分保障,使其与腐败行为作斗争时顾虑重重。首先,社会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渠道,当前中国社会的各种监督日益兴起,而社会监督中公民权益的保障却难以同步,社会监督实际上存在很多阻力。正规渠道的社会监督难以实现,社会公众往往寻求其他成本较低的途径,如直接找民间关注反腐网站等。其次,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法律和文件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却往往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举报人的材料几经周折最后又落入被举报人手中的事时有发生,其结果往往是,被举报人安然无恙,甚至带病提拔,而举报人却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究其原因,可能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而是其中渗透着权与法、邪恶与正义的较量。

(作者: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成传东    王伟    禹雷    责任主编: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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