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28.02.2015  02:01

陕西 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要求建设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服务。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居住建筑,居住区,应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枢纽场所和旅游景区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公共交通要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目前,陕西省有残疾人249万,60岁以上老年人479.68万,加之伤病人员、妇女、儿童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群体,无障碍需求人数占全省总人口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