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渭城:与公安分局联合推行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

22.07.2015  16:57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批捕案件环节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

据悉,该院与渭城区公安分局通过召开制定制度协调会、适用制度讨论会、规范制度座谈会等多次沟通协调后,联合出台了《渭城区检察院关于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的规定》(试行)。

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批捕案件环节适用社会危险性证明进行了规范: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类社会危险性细化为25种具体情形,从而明确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标准及证据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性强的审查认定标准;规定了由公安机关承担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不能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证据的,检察机关将视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应当围绕案件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具体论述并引用具体条文,同时移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而对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相关文书的制作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这一《规定》的出台和实行,是该院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一次积极探索,使该院在审查逮捕案件环节更加规范,必将对该院的司法规范化进程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作者: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孟伟  任仓妮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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