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14.11.2014  12:19

   一、 西安沣东新城王某某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粉条案件

  4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斗门派出所民警在斗门街办工作时发现一家无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的生产粉丝黑作坊,民警立即通知沣东食品药品监督局、斗门工商所联合执法,对黑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用工业硫磺熏制的粉丝13吨,并将黑窝点负责人王某某及相关人员带回所里审查。

  经查,自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办淀粉厂制作食用粉丝。雇用十余名工人非法加工制作粉丝,为保证粉丝的亮度,由负责晾晒的工人使用工业硫磺对熏房内的粉丝进行熏制,熏制六小时后将粉丝晾干,进行包装出售。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4月1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沣东新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5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移送起诉之中。

   二、 汉中市汉台区屈某某等制售有毒有害辣椒面案件

  7月22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掌握了汉台区某食堂辣椒面中发现苏丹红的线索,立即会同汉台区食药监局查找问题辣椒面来源。根据走访,迅速锁定汉台区伞铺街菜市场某干杂店老板屈某某有重大嫌疑。经送检,该店辣椒面中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苏丹红,屈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在明知苏丹红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然向辣椒面中添加苏丹红在市场上销售。8月26日,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汉台区公安分局已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屈某某执行逮捕。

   三、 榆林市神木县 李某某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羊杂碎案件

  榆林市神木县公安局于10月11日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白某某2人。

  10月初,榆林市神木县公安局在工作中获悉了辖内一杂碎店所用调料可能含有罂粟壳的重要线索。获悉线索后,神木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多警联动,缜密侦查,在摸清该杂碎店基本情况后,县局食药、禁毒民警联合对该店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罂粟壳145克,并提取了杂碎汤。经陕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杂碎汤中含有那可定、罂粟碱等成份。经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李某某自2014年7月起,为了吸引顾客,在其出售的杂碎中添加了罂粟壳。10月30日,经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神木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李某某执行逮捕。

   四、安康市旬阳县苏某某等制售有毒有害凤爪案件

  今年9月,安康市旬阳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旬阳县公安局在对前期摸排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时,发现城区苏某某经营的熟食城销售的酸辣脱骨鸡爪含有疑似有毒有害添加剂。通过对提取的酸辣脱骨鸡爪进行检测,其中含过氧化氢且严重超标。经进一步侦查,确定苏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16日,办案民警连夜赶赴湖北咸丰县,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陈某某一举抓获,从其经营的食品库房现场扣押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酸辣脱骨鸡爪成品及半成品食品240余件,同时,在旬阳县城区将苏某某下属分店负责人林某某抓获。经查,201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利用过氧化氢等为添加剂,大肆非法生产酸辣脱骨鸡爪等肉食品60余吨,以每吨1.5万余元的价格销售,涉案总价值600余万元。

  9月17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三人已被旬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入起诉阶段。

   五、 西安市胡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件

  7月初,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发现胡某某以实际公司操作人的身份成立某饮料有限公司,以生产各种饮料为幌子,分别在灞桥区和沣东新区建立两个加工窝点,进行非法生产加工药用胶囊,由胡某某联系下家进行销售。

  经过近两个月的跟踪守候及摸排,食药侦支队决定于9月7日中秋节当天进行收网,7日中午,三个行动小组在阿房宫、十里铺派出所的配合下同时对胡某某的两个非法加工窝点展开行动,共抓获嫌疑人23人,现场查获假冒灵宝降压宝等20余种假冒伪劣保健品及药品。经初步鉴定,其中大部分假冒药物检验出添加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剂,该团伙销售网络涉及北京、上海、辽宁等29个省市,100余地市,下线300余人,累计销售金额达500余万。10月14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胡某某依法批捕,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六、 汉中市南郑县 李某、李某某等 制售有毒有害蜂蜜案件

  8月22日晚,南郑县公安局碑坝派出所在川陕交界处开展治安盘查时,在两辆摩托车上发现大量蜂蜜。民警在对两名驾驶员李某和李某某询问蜂蜜来源时,两人说法前后矛盾,形迹可疑。民警随即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进一步询问,两人交待了在一旅馆内使用白糖、酱油、蜂精等材料制作假蜂蜜,销往川陕交界区域的犯罪事实,涉案价值达10万余元。

  8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南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被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七、 延安市志丹县 加某某、王某某 利用工业卤冰制售有毒有害豆腐案件

  4月4日,志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同县食药监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中,一举捣毁两个涉嫌制售有毒有害豆制品的“黑作坊”,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2014年4月4日,志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食药监部门在县城城南市场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加某某、王某某涉嫌制售有毒、有害豆制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大队民警当即将加某某、王某某传唤至县局接受调查,现场缴获加某某制作的成品有毒有害豆腐200克、王某某制作的成品有毒有害豆腐1000克。犯罪嫌疑人加某某、王某某二人对其涉嫌用工业卤冰制售有毒有害豆制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17日,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八、延安市 黄陵县 朱某某、李某某 利用工业松香加工有毒有害猪头肉案件

  黄陵县公安局成功破获“7.16”朱某某等人利用工业松香加工有毒有害猪头肉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取缔利用工业松香加工有毒有害猪头肉黑作坊1处,涉案价值10余万元。

  7月初,黄陵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有人长期用工业松香生产、加工、销售有毒有害猪头肉、猪蹄。大队侦查员在摸清加工地点后,通过蹲点守候和秘密接触周围群众,初步掌握了此加工点的活动规律。7月16日,通过反馈的大量信息显示该黑作坊正在进行非法加工,民警迅速出击,当场抓获正在用工业松香加工有毒有害猪头肉、猪蹄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李某某等3人,现场查获固体工业松香20余公斤及已加工完成的有毒有害毒猪头肉、猪蹄100余公斤。

  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李某某等3人对其2013年以来在加工猪头肉、猪蹄脱毛时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松香并出售牟利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即将进入审判环节。

   榆林市府谷县 高某某、李某某 制售毒豆芽案件

  今年7月,府谷县公安局成功捣毁四处加工“毒豆芽”的黑作坊,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7月中旬,府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新桥农贸市场有豆芽批发摊点销售的豆芽疑似掺有毒、有害非食品添加剂。办案民警根据这一线索展开侦查摸排工作,确定了毒豆芽生产作坊。7月28日,府谷县警方分别在盐沟巷、马家沟巷查获四处生产有毒、有害豆芽的黑作坊,当场查获“毒豆芽”3000斤及无根豆芽生长激素等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原料。

  经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李某某、白某、白某某自2008年以来,先后在加工豆芽过程中私自添加无根豆芽生长激素等非食品添加剂进行销售,涉案价值达60余万元。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十、 榆林市神木县 周某某 销售假酒案件

  今年4月,榆林市神木县公安局主动出击,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酒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4月19日,神木县公安局发现周某某随身携带大量印有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各种名酒的销售宣传单,且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神木县公安局立即对其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谋求暴利,私自购买高仿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名酒进行出售,涉案金额20余万元。神木县公安局深挖扩线,8月份,连续抓获周某某的4名销售下线。7月18日,周某某被依法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