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多年改革仍止步于纸面 困难在于利益调整

19.09.2014  19:13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形势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其设立初衷渐行渐远。人们关于公积金“功能弱化”、“劫贫济富”、“违规挪用”等方面的质疑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改革呼声也日益强烈。然而,相关的条例修订和制度完善工作却多停留在纸面上,“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公积金制度改革遇到的最大困难在于利益调整。   条例修订“难度太大路太长”   业内人士指出,公积金制度要有新的突破、推进,就必须打破现存的利益格局和体制格局,这需要克服重重困难。   以公积金条例的修改为例。现行的公积金条例是2002年修订。10多年来,房价早已翻了几番,公积金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却又面临重重阻力。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公积金制度改革遇到的最大困难在于利益调整。一旦改革,将要触动不少利益相关方。比如地方政府,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公积金增值收益也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一旦对增值收益分配进行调整,将触动地方利益。还有经办银行,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业务都在银行,这是很大的一笔资金,要提高缴存利率,商业银行不会轻易答应,且还涉及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公积金业务不复杂,但是公积金制度不简单。公积金涉及主体较多,包括单位、职工、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管理中心、监管部门等,因而要修改条例,难度太大、路太长。”上述业内人士说。   行业性分中心应撤未撤成“硬骨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最初全国建立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达2651个,一些县级单位、企业、高校等事业单位也纷纷建立公积金管理机构,虽然在制度初期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上起到一定作用,但也造成了机构冗杂、资源浪费。   2002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条例明确要求“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然而,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运行10多年,至今仍未到位。目前全国仍有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606个,这其中,按规定可以设立的设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其余省直、区县、行业分中心等未改革到位机构仍有264个。   不仅如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提供的报告显示,“当前部分行业和区县分中心存在账实不符、资金混用、挪用、甚至空账转运等问题。”对此,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普遍表示,首先应该补全历史欠账,把应改革、未到位的机构改革走完。   各地管理机构管不住当地政府乱用   按照2002年修改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婆婆”五花八门,性质也不尽相同,隶属和级别也不一样。   种种差别直接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管理、运营、策略方面的巨大差异。有的地方政府把住房公积金当成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功能“形同虚设”,一大笔缴存资金就成了被人垂涎的“唐僧肉”。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陈杰说,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成为政府附庸并严重行政化,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中部某省一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当地政府把公积金作为政府性资金,与当地金融机构实行存贷挂钩,还特意发文,政府办公厅牵头,看各个金融机构给地方贷款多少,然后考虑公积金给各银行的存款,每一笔公积金的存款到期转存或者有需要时,都要政府来批准“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这笔钱地方政府要乱用中心也不好管,不然中心主任的帽子都被拿掉了。”(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