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提取"细则"4月1日施行 12种情况可取

14.01.2015  09:20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退休、出境定居、租赁房屋等12种情况均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低保职工 每年可提取一次

    细则明确,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属于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遇重大疾病 每年可提取一次

    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符合这些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