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组织对全省首例污染环境案观摩评议

22.09.2014  17:33

近日,由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在南郑县法院公开审理,这是全省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部分公诉干警四十余人参加了观摩,微博对该案庭审进行了现场直播。庭审结束后,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组织参加庭审观摩的干警、审判人员进行了评议。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创、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治安参加了此次活动。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104年2月,从事收购、销售废油个体经营的被告人宋某,先后从城固县柳林镇大蓝鹰油库购买了107桶约24.61吨废油泥运回家中。该宋从废油泥中瓢取了四桶约1.035吨轻质油后,剩余的23.575吨废油泥无法再加工利用。2014年5月11日,宋某打电话让被告人王某帮忙寻找隐蔽地点以处置废油泥,王某表示同意。当天,由王某带路,宋某驾驶装有废油泥的货车至南郑县小南海镇树林子村“火匣子湾”处时,宋某与随车同往的帮工张某一起将装有废油泥的油桶倾倒在此地。5月12日,宋某又雇请被告人范某,两人分别驾驶各自的货车拉运废油泥,张某随车装卸,先后两次将四车装有废油泥的油桶倾倒在“火匣子湾”的山沟里。后经当地群众举报,小南海镇政府和环境执法部门及时对倾倒的废油泥进行了清理。经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认定,倾倒的废油泥中含石油(12450.8毫克/公斤),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倾倒物属于石油类物质,会对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该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3.57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当庭以四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范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当庭服判,均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大家在评议中指出,该案的观摩活动,凸显了三个特点:一是案件选择好。该案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全省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全省必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二是公诉人出庭表现好。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答辩等环节,可以看出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其庭审中语言规范、思维敏捷、逻辑缜密,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三是庭审效果好。该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当庭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当庭服判,均表示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大家也指出了庭审中存在的不足。比如,就本案当中四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没有论述清楚,没有就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展开论述,同时,对四名被告人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也缺乏必要的论证,这对追诉漏犯工作的开展显得不利。另外,大家对起诉书格式的规范、公诉人出庭的仪容仪表、讯问的语言设计、答辩的针对性等问题也提出了中肯的评议。评议中,大家对合议庭人员的庭审表现进行了点评。

最后,公诉人和法庭审判人员对大家的意见谈了各自的感受,对大家指出的不足表示虚心接受。

省院公诉一处负责人对观摩活动进行了总结。一是强调了庭审观摩是公诉干警岗位练兵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有效载体,各地应充分发挥好这个平台的作用,希望全省公诉部门都能积极参与,遇到新颖、疑难等案件,能够及时上报,必要时候及时组织庭审观摩,共同研究,同时也要求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岗位练兵方式,努力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二是该案的选择,体现出汉中市、县两级院的担当意识。本案是全省首例污染环境案,没有办案经验可谈,但汉中市院、南郑县院能够及时将该案上报,作为全省观摩案例,体现出了责任担当意识;三是通过大家的评议,肯定了成绩,查找了不足,各地应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公诉人出庭水平的提高。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编辑:王瑾)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