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8.01.2015  17: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分类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新型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到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80%以上,主要农作物规模化种植达到30%以上,主要畜禽规模化养殖达到80%以上,农业生产农机化率达到60%以上,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生产经营效益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支持发展专业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大学生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逐步培育为专业种养大户。优先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种粮比较效益,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场。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通过认定备案、注册登记等,转型为家庭农场,引导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合作社的骨干成员。开展省级示范农场创建活动,重点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运作规范、经济效益好的示范家庭农场,带动全省家庭农场发展。
    (三)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和社区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能力较强的联合社。继续开展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省级百强合作社提升行动,培育一批跨区域全程生产服务、创办经营实体的高级示范社,支持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合作社。建立向合作社选派大学生志愿者、理事长助理等制度,鼓励大学生村官、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和创业。
    (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坚持扶大扶优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实力强、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能力突出的明星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原料基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龙头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五)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进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构,提升农技推广、植物保护、动物防疫、土肥监测、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等公益性服务水平。鼓励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市场准入、税费减免、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培育种粮托管公司、农机专业服务队、植保专业服务队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他们在良种示范、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新型职业培育。健全培训体系,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教育培训资源,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返乡农民工等为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协调、纠纷调处机制和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促进土地规范、有序、安全流转。落实规模连片流转土地奖励政策,稳定流转关系,促进土地连片集中。鼓励采取合作、入股、信贷等方式流转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八)完善利益联结经营机制。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九)推进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和联营方式,创建地域特色品牌,增加附加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在大中城市建立直销窗口和连锁店,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鼓励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健全制度,组织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和动态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高效经营,提升发展水平。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农业专项资金投入整合力度,集中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重点扶持粮食生产、畜禽养殖、农机服务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引进优良品种,开展试验示范,推进集约化经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优先用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上市奖励、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各级财政新增资金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支持粮食增产集成技术研究、防灾减灾关键技术应用、土地规模流转奖励、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等,涉农财政贴息贷款要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生猪养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强化金融支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25号),完善涉农信贷审批机制,创新涉农抵(质)押信贷担保方式,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优化农业保险服务,扩大和创新险种,逐步提高保费财政补贴标准。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等,不断创新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四)完善扶持政策。各地要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的主体,在农机购置、农田水利、高产创建、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复垦整理以及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可优先安排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生产经营的区域实施。县级政府要整合农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在规模生产经营的区域实施,加强水、电、路升级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认真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辅助配套设施。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加工厂房、机具库棚等设施农业用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设立龙头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由企业分年度归还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等不收取费用,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生产经营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