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15.12.2014  14:25
陕建法发〔201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行政许可相对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申请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住建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市(含省直管市县)住建部门不再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自1月15日起,我厅不再接受各地市(含省直管市县)住建部门报送的上述资质申请。   请各地市住建部门在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内,本着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