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历史变迁

23.09.2014  19:54

我国农业税征税的历史最为长久。很长时间之内,我国的农业税都是以“田赋”的形式出现。

夏朝 时期据史传,禹在平治洪水之后,“定九州岛,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赋,什一而税”。以土地出产向部落酋长(舜、禹)进行定量贡纳,税率为十分之一。可见,禹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对土地征税的先河。

夏朝的“”税率为十分税一。征收原则必须以实物交纳,必须是各地土地出产的物品,并且必须照顾各地的运输条件和远近。据《尚书、禹贡》记载:“五百里甸服,百里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以王城500里范围分5个纳税区,100里之内将谷子和禾干一起交纳;200里之内交禾穗;300里之内交禾杆;400里之内交带壳子的谷子;500里之内交纯米。这种规定符合税收的平等原则。

商朝 时期的农业税,据《孟子、王制》记载:“殷人七十而助”。所谓助,就是将“井田”分成九块,周围的八块分给八家作为“私田”,由八家自己耕种,收入归自家所有,国家不收税,中间的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种,收入归国家所有。八家耕作公田不受田地产量的限制,只出劳力,与土地产量即赋税的多少无关。

周朝 的土地税叫做“”。关于彻的意思史学界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认为郑玄的说法比较符合实际。就是将夏朝的“”法和商朝的“”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即“畿内用夏朝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通贡助之法为彻。”武王灭商之后,实行百亩之田征收实物,按什一税率征税。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周朝关于荒灾发生之后,政府需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驰力,五曰舍禁止,六曰去几,七曰眚(shěng)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一曰索鬼神,十二曰除盗贼。”减轻人民的租税、徭役负担,节省国家开支,避免人民流离失所。

春秋战国 时期的 齐国 任用管仲为丞相,对土地进行改革。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而不税。岁饥驰而税”。是按照土地肥沃程度和产量的高低来确定赋税的高低,征收实物“”。平均税率是10%,对灾荒进行适当减免,未受灾荒的收税。

鲁国 于公元前594年改革旧有的田赋征收制度,实行“初税亩”,实行按田亩征税,同时规定“私田”也要征税,这就等于承认了田地私人占有的合法性。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井田制已经完成了它在中国土地制度上的使命,按田亩收税的田赋制度开始萌芽。

郑国 于公元前563年——郑简公三年,任用子驷整修水利和田界,为赋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公元前543年,子产主政,他整顿了相关的土地制度,划分了田界,征收赋税:“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楚国 于公元前563年,任用楚蔿(wěi)掩为司马,他让尹子木整治赋税。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楚蔿掩司马,子木使疕(bì)赋,数甲兵。蔿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sǒu)泽,辩京陵,数疆潦,规堰猪,町隰(xì)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橔之数。既成,以授子木。”实行“量入修赋”的土地制度,按地形、地势、水利情况征收,照顾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

秦国 于公元前408年实行“初税禾”,按田亩征收实物税。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商鞅变法触及土地税的政策有:鼓励百姓耕织,凡是努力生产,粮食和布帛超过规定数量的,免除本人的徭役和赋税;鼓励分家立户,独自耕种田地交纳赋税;废除井田制,允许田地自由买卖,“改帝王之田,除井田,民得买卖”。政府拥有的公田可根据需要重新分配。保护土地的私人合法占有,鼓励农民交纳土地税。

秦朝 统一全国之后,立即在全国登记土地,承认土地私人占有。继续战国时期商鞅主张的重农抑商政策:“上农除末”,奖励土地的兼并和土地的买卖。征收田赋的税率在公元前348年“初为赋”时,按土地出产物的百分之十征收,也就是什税一,10%。这是全国的通用税率。到秦始皇的时候,田赋的税率大大提高,据《七国考、秦食货》记载:“收泰半之赋,三分而税一,咸阳民力殚矣”。

汉代 的田租征收对象依旧是田地的出产物,当时包括粮食和刍(chu)稿。田赋的税率非常低,因为当时实行的是“与民休息”政策,“什五而税一。汉文帝时,将田赋的征收税率再次下调为三十税一,还一度免除了田赋。汉景帝时,对田地征收半赋,三十而税一。到 东汉 初年,由于战争的原因,国家的财政非常困难,所以田赋的征收率提升到什税一。后来经济发展了又恢复了西汉的旧制,实行三十税一。

三国时期 的田赋收入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屯田的收入,一部分是私田国家征收赋税的部分。

关于屯田,属魏国的曹操屯田面积最大,“一岁得谷百万斛”,“数年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蜀国和吴国的屯田数量较小。

关于对私田征收赋税,曹操在平定袁绍之后,下令改制,“其收田租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按户征收田赋、户调,征收实物税,满足了当时长期战争国家对实物的需求。关于蜀国、吴国的田赋制度,史书记载不太详细,但对土地征收赋税的制度一定是存在的。

西晋 于公元280年,灭掉东吴之后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局面,于是开始实行“占田制”,就是要求百姓自己报告政府自己的土地面积,进行注册,登记。当时男子占田70亩,女子占田30亩,一家合计100亩,这是古代的标准占田数量。在此基础上,实行课田。就是征收赋税。50亩收租4斛。对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收“义米”,每户3斛,远的5斛,很远的地方就干脆收钱了,每人28文。沿袭三国曹操征收户调的。以男丁为户主的,交绢3匹,绵3斤;以妇女或者次丁男为户主的,交绢一匹而丈,绵一斤半;边郡民户交纳2匹,绵2斤;少数民族交纳布匹,叫賨布,每户一匹,较远的交一丈。

东晋 时,大地主占田数量特别巨大,他们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是相互相成的。但是,东晋政府对此采取的措施却不得力。公元330年,东晋政府开始对土地收取地租,收取的税率是十分之一,亩税3升。但是,地主阶级抵抗情绪严重,致使税赋拖欠达到50万斛。377年,因地主占田无限,东晋政府改收田租为按口收税,王公以下,每口收税米3斛,383年后又增加到每户5石。

南朝 的宋、齐、梁、陈四代,在宋的时候收的是田赋;齐的时候有户租、租布;梁代有租调,男丁租调收米5石,禄米2石,女丁减半征收。

关于户调的征收,公元461年,百姓每户交纳布4匹,按户定等征收。 代时调整了征收标准。502年,“计丁为布”,男丁交调布、绢各2丈,丝3两,绵8两,禄绢8尺,禄绵3两2分;女丁减半征收。

北朝 各代田赋实行的是租调制度。其中田租是实际意义上的土地税。

(1)田租: 北魏 孝文帝实行均田制以后,颁布的租调制度是一夫一妇一年纳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子,4个人纳粟2石;从事农耕的奴,8口所纳为一夫一妇的数量;耕牛每20头纳一夫一妇的田赋数量。

北齐 时沿用北魏的制度,公元564年改行新令,在受田的基础上,一夫一妇纳垦租2石,义租5斗;男丁无妻子的、以及奴婢交纳一对夫妇的一半;耕牛交纳垦租1斗,义租5升。其中,垦租为中央收入,义租为当时的本郡收入,也就是地方收入。

北周 规定:已婚男丁每年交纳粟5斛,未婚男子减半征收;丰年全交,中年交一半,下年交三分之一,大灾之年全部免除赋税。可见田赋制度还是体现了民恤的政策。

(2)户调:北魏时:435年,按照“九品混同”法计征户调,每户户调绢帛2匹,棉絮2斤,丝1斤,粟20斤。另外还有入帛2丈,作为地方收入交入州府。484年又增加了户调,每户增帛3匹,粟2石9斗。这是作为官司的俸禄交纳的。后来,又增加了外帛2丈。实行均田之后,户调改为一夫一妇每年交帛1匹;男子15岁还未结婚的,4个人出一夫一妇的户调;从事耕织的奴婢,8个人出一夫一妇的调;20头耕牛出帛1匹。产麻的乡镇交纳布,数额和纳帛一样。交纳的这些户调,有一半是中央收入,十分之二为地方收入,十分之三为百官的俸禄。

北齐 规定:一夫一妇纳绢1匹,纳绵8两。十斤绵中折1斤作丝。奴婢减半。耕牛调绢2尺。

北周 规定:年满18岁到64岁的均需负担租调。有妻室的,每年纳绢1匹,绵8两;单丁减半。在非桑土区,有妻室的,每年纳布1匹,麻10斤;单丁减半。

隋朝 的田赋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当时,设立保长、闾长、族长,一夫一妇租粟3石。产桑的地方交纳绢,产麻的地方交纳布。绢絁1匹,加绵3两,布1段(计量单位),加麻3石。单丁和奴婢减半征收。没有受地的人不交纳赋税。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免征赋税。

开皇3年,定军人的服役年龄为21岁,服役时间由原来的每丁服役1个月减少到服役20天,同时,减少调的纳绢为一匹二丈。

唐朝 前期 沿袭隋朝的均田和租调制度,于624年实行租庸调制度。规定:凡是得到授田的,每丁纳粟2斛或稻3斛,这是所谓的“”。根据乡土所产,蚕乡每年纳绢2匹,绫、絁2丈,布加五分之一,绵3两、麻3斤,非蚕乡交纳银子14两。这就是所谓的调。服役的人每年服役20天,不服役的可以纳绢3尺代替服役。这就是所谓的庸。关于这一制度《旧唐书·食货志》记载非常清楚:“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尺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户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唐朝中期 实行两税法。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1)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确定第二年税收征收总额的时候先对国家的各项经费开支进行估算,以此确定征收总额。(2)纳税人以各地现在居住的人口为纳税人,不分主户、客户,对于流动人口在所在地进行征收。(3)税率方面:户税,按照九等进行分摊;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土数为基准,按照比例分摊,不分丁男、中南一律按照财产多少来进行计算,商人按照收入30取1。(4)纳税期限: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交纳,夏季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秋季最迟不得超过11月底。(5)纳税形式:一般情况户税交纳的是钱,地税交纳的是实物,在实际交纳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折合钱或物。(6)减税免税的规定: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税。(7)违章处理:如在两税法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8)实行两税法之后原来的一切杂徭、杂税的征收制度一律作废。关于两税法,《旧唐书、杨炎传》中记载得非常清楚:“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其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成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五代十国 时期,总的来说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制约,赋税负担是相当沉重的。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一些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了一些招徕农民,减轻赋税的措施。比较典型的是 后周 太祖郭威改革田制,将原来官庄田全部分配给原来的佃户充当永业田。这一措施实行之后,仅广顺三年,也就是公元953年,即出户3万多户。国家因此增加了3万多户的税户和应税土地。周世宗显德二年,即公元955年,又下令:凡是出逃的庄田,允许请人承佃,交纳租税。如果本户在三年内回乡的,桑土和庄田由承租人交还给原主一半;如果土地的原有主人在五年之内回乡种田的,由承租人交还三分之一;如果五年以上还没有回乡的,除了坟茔之外,其他的土地全部由现在的承租人所有。如果有荒废的桑土,又没有人承佃人租种的,可以交归业人户佃种。对于北面诸州乡村人户,因为契丹人的扰乱并被契丹人俘虏,逃放归还本乡的人,在五年内,其桑土、庄园交还三分之二,十周年之内还乡的,土地交还二分之一,十五周年之内还乡的,土地交还三分之一。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土地的耕种,不会造成土地的荒芜,另一方面,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国家增加赋税收入。

南方的小国政权,也大多采用召还流民、鼓励垦荒的政策。例如:吴越钱镠(liù)在位时曾经招募垦荒;钱俶(tì)当政时,对垦荒免收赋税。吴国的杨行密、前蜀王建、荆南高季兴、楚国的马殷、后蜀的孟知祥等都颁发过鼓励农业生产的措施和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后蜀,经济恢复速度比较快,社会安定,物价平稳。

这个时期田赋的征收一般都是沿用唐朝的两税法,分为夏秋两个季节交纳。百姓们认为这个做法比较容易接受。

宋朝 的田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公田征收的田租,二是对民田征收的二税。

宋朝的职田、学田、仓田,都是有专门用途的公田。国家一旦拨付土地,将由官吏、学校和地方官府出租,没有规定统一的征收率。估计,其地租率应该与民间的民田是相同的。这些收入是作为官员的俸禄、补贴、学校的经费、救灾储备等来使用的,不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

屯田和营田是国家将荒芜的土地交给军队耕种或者暮民耕种,国家适当的提供一部分资金或者贷给耕牛或者良种,来收取地租的。其中,军屯的目的是满足国家军队经费的需要;民屯的目的是安抚流民,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

二税是对民间的民田征收的土地税。其名称是仿效唐朝的两税法而来的。二税分夏秋两个季节两次来征收。但是,二税的税收负担全国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据史书记载,宋朝田赋的征收率应该是区域性的。一个地方实行一个征收率,而且征收率之间的差别很大。赋税负担不均匀。到南宋的时候,由于战乱,田赋征收非常困难,收入比北宋相去很远。淮南一些地方就不再征收两税了,福州等地的赋税征收率也相当低,多的收钱5文,米1.5斗,少的收钱1文,米仅仅“合勺”。

另外,两宋除了田赋之外还有田赋的附加。包括折纳、支移和交钱等。

折纳就是官府令一些地区将夏秋两税折成指定的物品,价格由国家来规定。折纳本来是一种赋税的征收手段,但是,由于折征的价格掌握在官府的手中,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就增加了赋税负担。

支移和脚钱。当时,田赋的征收主要是实物,这些实物必须运送到国家指定的地点,这就需要运费。这些运费还要纳税人作为田赋之外的负担来承担,称作支移和脚钱。

宋朝当时的田赋也是有减税、免税政策的,主要包括灾歉减免、贫困减免和示恩减免。

灾歉减免主要是对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和虫害以及瘟疫灾害的地区给予减免田赋的待遇。贫困减免是对生活困难的百姓给予一种田赋减免。如干德二年(964),曾“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者”。示恩减免是统治者为了显示皇上的恩典给予百姓的减免,主要是对新政府地区的百姓而言的。

辽国 的田赋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包括屯田和闲田。一般来说,辽国的百姓有一个人是充当徭役的,所有的畜牧劳动由妇女和家奴承担。契丹正户一般不交纳田赋,只为国家服兵役。对于闲田,辽国政府鼓励百姓开垦闲田。其田赋主要是对幽云和渤海地区的私田征收,名称也叫做“两税”,其征收制度和宋朝的制度相同,其税收负担率全国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辽国的田赋征收的是钱而不是实物。另外,辽国对于灾害、贫困及垦荒的百姓,也实行减免赋役的办法,如果遇到皇帝巡游的话,百姓们也可以享受到免租的待遇。

除此之外,辽国还有按照人口征收的丁税。

金国 的户籍分为本户和杂户。本户是女真族的民户,杂户是其他民族的合称。因为有本户和杂户的区别,田赋就分为本户的田赋和杂户的田赋。

本户的田赋:一般来说,本户300户编成“猛安”,3000户编成“谋克”,设专门官府管理。这些人平时屯卫,战时自备兵甲出战。因此他们的负担主要是兵役。本户的田赋成为“牛头税”,也称作“牛具税”。田赋负担比较轻,每亩不足0.25升,但是,这些人不能大规模的兼并土地。他们耕种的土地主要是自食,其次是备荒。

杂户的田赋:金国的土地也有官田和私田之分。官田的数量很大,到其统治中期的时候达到了204万顷,包括屯田、职田和赐田。屯田由军队或招募人来耕种,交纳牛头税或者田租。职田是颁给相应职官的土地,由其出租不给俸禄。赐田主要是皇帝和朝廷赏赐用田。

私田和宋朝、辽国的田赋制度一样,交纳“两税”。金国的两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其税收负担是金本户的20多倍,而且还要按照官府指定的交纳地点交纳。其纳税期限为: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

另外,金国时期下令减免田赋的召令很多,有对贫困户的减免,蝗虫、水灾、旱灾等的减免等。

元朝 对一般的民田实行土地私人占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所以,根据土地的占有情况不同,元朝的田赋的负担就不同。

民田及田赋: 元朝民田的田赋,江南和江北制度是不相同的。中原地区,实行的是丁税和地税。江北地区实行的是夏税秋粮。

丁税和地税的征收开始于公元1236年。国家规定以户为单位,丁税地税相比较,丁税多的交纳丁税,交丁税不纳地税;地税多的交纳地税,交纳地税不交纳丁税。也就是在人和地之间进行比较。这必然有一个税负不均衡的问题,贫苦人家人多地少,丁税要承担3石的负担;富裕的人家地多人少,地税每亩只有3升。负担比一般百姓轻了很多。

江南地区的夏税秋粮开始于1296年,夏税交纳木棉、布绢、丝锦等。秋粮一石或者交纳钞3贯、2贯、1贯或者1贯500文或者1贯700文。这是根据情况按照地域来划分税负的。所以说,元朝并没有一个完备的田赋制度,它只是延续宋代的旧制度,只求取得收入,并不照顾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除了田赋之外,元朝的纳税人还要交纳附加,比如交纳脚钱3钱或者7钱,还有鼠耗费三升,分例四升等。

元朝的纳税期限分为三个期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反者,初犯笞(chì)40大板,再犯者杖80。

元朝对新开垦的土地给予减免田赋的优惠,对少数民族也实行轻税的政策。

官田及田租:元朝的官田包括食邑田、寺田、屯田、职田和学田。

食邑田,就是蒙古贵族的分封地。元朝在忽必烈之前相当长的时期内贵族享有世袭的封地。元建国之后,一些贵族仍享有原来的封地,封地内的百姓不向国家交纳赋税,只对封主尽义务。

寺田,就是寺庙占有的田地。寺田在元朝初期享受国家赋税的减免优惠。

职田,元代对地方官吏不发给俸禄,而是分给他们土地,允许他们出租收回租金作为自己的俸禄。

学田,元朝的时候朝廷设有官学。北方的官学由于距离“大都”(北京)较近,所以由国家财政负担他们的费用,南方的官学由政府拨给他们土地,叫做“学田”,以出租土地收取租金作为解决教学问题的经费,国家对学田免征赋税。

屯田,包括军屯和民屯。就是国家将无主的荒地利用官兵和流民进行屯垦。凡是军屯的,国家供应田土、耕牛、种籽、农具,有的还发给衣服、钱钞,其屯田的收入归国家所有,以此来减少国家对军队的支出。民屯的,由民户自备种籽、耕具,其收入由国家和百姓按照四、六进行分成,屯民可以享受国家免除徭役的优惠。如果发生水、旱、风,冰雹、蝗虫等自然灾害时,屯民可以享受国家减免其租的优惠。

明朝 初年的田赋制度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田有田租,丁有丁役,税率十取一,按亩计征,官为征收。分夏秋两个季节交纳。夏纳米、麦、钱钞和绢,纳税时间不超过八月;秋征米、钱钞和绢,纳税时间不超过次年的二月。夏秋两税的征收均以米、麦为纳税标准,称为“本色”,按值折纳其他物品,称为“折色”。后来,随着国家需要的进一步扩大,由最初仅折钱钞和绢,扩大为纳银、苎麻、麻布以及丝绵等物品。

明朝的田赋课税标准是按亩来计算的,其税收负担是民田税轻,官田税重,没官田更重。明朝的民田是归官僚地主所有,官田一般由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租种,农民的负担就重一些。当时,明朝政府还以个人的爱好来规定税收的负担,如江南一带,朱元璋认为这里是张士诚的死守,所以就对这里的百姓征收重税。朱元璋的故乡税收负担就特别轻。

明朝田赋的征收是由县官负责的。以后,明朝政府改进了田赋的征收办法,实行“粮长制”。这是田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在每纳粮一万石或者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个区,每区设一名粮长,粮长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后来,粮长的职权进一步扩大到拟定田赋科则,编制鱼鳞册,申报灾荒蠲免成效,检举逃避赋役人户和劝导农民耕种,按期纳粮当差等事宜。

清朝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 ,由于明朝的田赋征收簿记多毁于战火,所以沿用明朝的田赋征收旧制。田赋征收物品、钱、银都有,以银为主,分夏秋两个季节征收。夏征在二月至五月,叫做“上忙”;秋征在八月至十一月,叫做“下忙”。

顺治三年,户部开始汇编《赋役全书》,详细列明土地、丁额的原来数目,亡失的丁数,新开垦的荒地的数目,赋税、徭役实际征收数量、指派数量和留存数量。

康熙24年,编成《简明赋役全书》,以备百姓核查。同时,康熙在总结明代赋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推行“田赋催科四法”。分别是:分限法、输催法、印票法和亲输法。

分限法:是各州县根据《赋役全书》所规定的数量,分夏秋两个限期,到征纳期限,张榜公布让纳税人知晓。从二月份开征,四月份交纳一半,五月份停征,八月份续征,十一月份纳完。

输催法:是按照黄册上所记载的姓名,应纳税额,按5户或者10户为一组,向后滚催。

印票法:就是一张票分三联,上面记载纳税户完纳赋税的数额及编号,一联留县,二联附在簿册上,三联给纳税户作为纳税凭证。

亲输法:就是在衙门里放置一个箱柜,让百姓用官府的标准权衡器具称量之后,亲自将所纳的东西放在钱柜之中,防止官员从中作弊。

这些赋税征收的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但是由于经济环境、自然条件和历史遗留等原因,当时的税率全国并不统一。税率少的每丁一分,多的每丁八、九两不等。

之后,清朝政府利用60年的时间实行“摊丁入地”的田赋改革。

摊丁入地就是说把全国现在钱粮册中的成丁数固定下来,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2462万人口和应征丁、银数量335万多两作为定额,以后增加的人口不再增加田赋负担。其基本做法是将康熙五十年各省应征丁银数与各省应征田赋数相除,得出每田赋银一两应摊丁若干,各省也以此来计算各州负担的地丁银数。摊丁入地是我国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简化了征收手续,使税收负担与税收能力挂钩,使赋和役结合起来征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清朝除了田赋之外还有附加。(1)耗羡、(2)平余、(3)漕粮附加。

耗羡:当时赋役改征银两之后,由于百姓交纳的银两碎散,成色不一,上交官库时必须将其熔铸成银锭,这其中的损耗就附加在田赋之上叫做耗羡。

平余:就是在火耗税羡之外,另外百两银子提出来6钱作为衙门里的杂事开支。

漕粮附加:就是指从水路运输粮食到京城,这中间运输途中有损耗,所以作为田赋的附加征收,由纳税人负担。

嘉庆、道光、咸丰、同治 时期,仍旧有民田、官田、屯田、营田等多种。田赋的征收,名目也显得很繁琐,主要有地丁、漕粮、租课、差徭、肯务、杂赋和附加税等,有的达到几十款,就连征收的官吏也不能辨别其来由,也说不出其征收标准。

地丁:清朝自从“摊丁入地”之后,赋税很简便,但是到清朝中期,特别是咸丰、同治年间,明代已经革除的弊政,又开始恢复,所以有了地丁。

漕粮改折:因为漕运粮食的花费非常大,所以有的地方如湖南、湖北等就希望朝廷将实物折纳成银两交纳,到嘉庆时,除去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四个省之外,各省的漕粮允许以银钱折纳,称为“粮折”。太平天国革命兴起,漕运受到阻碍,咸丰皇帝就命令有漕运的地方,随地抵支银两。每石折银1两。据称,从嘉庆、道光以至于咸丰时期,漕折并没有定例,州县可以随意折收。

漕粮浮收。钱粮浮收的弊端到嘉庆时候,随着吏治的腐败而加剧。官吏在收粮、运粮过程中浮收的数额相当大。

差徭:差徭当时在实行摊丁入地的时候已经摊入地亩,但是到后来,各县遇到大徭役时仍然借口临时向民间摊派,而且经历的时间很长,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标准,所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非常沉重。

附加税:清朝当时虽然没有附加税这个名称,但是,雍正时候的火耗、漕项,乾隆时候的平余都是附加性质的。咸丰的时候,四川首先按粮随征津贴,每田赋银1两随加征1两。同治元年(1862),四川又奉办“捐输”,供军队使用,按粮的多少进行摊派,总数是180万两,超过地丁数额的2倍以上。因为当时康熙大帝不允许增加赋税,所以,他们巧立名目,将其称之为“捐输”。

光绪、宣统 时期的田赋,仍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地丁、粮折、杂赋等几项相加,占到全部财政收入的37%——40%左右。清朝后期,由于银子比钱贵的原因,所以百姓的负担非常沉重。光绪中期举办新政,听任各省自由筹款,于是各地纷纷以新政的名义,对田赋进行附加,如铁路捐、警捐、学捐、地方自治捐等,名目繁多。宣统时候的正税附加更多。

北洋政府时期 的田赋制度基本上是延续清朝的旧制,主要由地丁、漕粮、租课和附加四部分组成,其收入总额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下降。1913年11月,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中将田赋收入划归中央政府,田赋附加划归地方政府。1923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将田赋收入完全划归地方政府。

(1)地丁:地丁主要由清朝末年原来征收的地粮和丁赋构成,此外还包括地丁附加,如地丁耗羡、随地丁带征并解的杂款、地丁附加以及随地丁统征分解的各种款项。

(2)漕粮。北洋政府时期征收的漕粮包括漕粮、漕项和漕耗三部分。

(3)租课:租课是政府向部分农民出租土地所收取的地租收入。该项收入并入地丁项下一并征收。

(4)田赋附加:北洋政府在把清朝末年各种名目的附加都并入正赋之后,又在其外加征田赋附加。各省田赋附加的内容有所不同,名目繁多。北洋政府最初规定附加不能超过正税的30%,但实际征收当中有的附加已经远远超过了正税。

北洋政府时期田赋的税率与清朝差不多,将土地按照种类和贫瘠的程度分为三等九则,不同登记适应不同的税率,一般民田每亩征银最低为0.001两,最高为0.055两。但是到后来,由于连年征战,从1912年到1928年,田赋税率提高了1.393倍。

(5)田赋预征:当时由于军阀混战,国家的军费开支日益巨大,北洋政府开始向纳税人进行田赋预征。就是按照户口和资产,把民户分成不同的等级,确定借垫的数额,然后由地方团(保)限期勒索催缴,答应以第二年的粮税进行抵消,但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都无法归还。四川省梓桐县1926年的田赋已经预征到了1957年。

(6)兵差:北洋政府时期,因军事的需要对农民征发力役或者实物。兵差包括力役、实物或者货币三种形式。清朝前期已经将力役并入到田亩当中,北洋政府的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历史的一种倒退。

(7)地价税:是按照土地的价格政收的一种税。只有个别省开征这种税,并没有推及全国。

民国 早期,对农业仍采用田赋征收的制度,到民国后期,设立了包括田赋在内的土地税体系。土地税从广义上来说包括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四个税种。

(1)田赋:国民政府初期,田赋征收制度和北洋政府时期差不多。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中,将田赋收入划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田赋征收制度由各省在中央制定的原则条款下自行制定。基本是一年分为两次(上忙、下忙)征收。税收负担各省都有差异,南方税负高于北方。

由于各省掌握田赋的征收权力,所以在地方将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所需均摊入田赋附加当中,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于是,在1934年5月,国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决定整顿田赋征收制度,并制定了八条原则,使得百姓的负担有所减轻。同时,又公布了《办理土地陈报纲要(草案)》,清查了逃避田赋的土地,使应税田亩有所增加。

1940年国民政府对田赋推收进行整顿,使土地有所归属,扩大了田赋的税基,使田赋的负担趋于平衡。

抗战时期,田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民政府先后实行了田赋“三征”,即:田赋征实、田赋征购、田赋征借。

田赋征实:1941年7月,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前方抗战的需要,国民政府将田赋征收权收归中央,并实行征实——直接征收粮食。田赋征实将大量的粮食掌握在政府手中,对战争期间保证军队及后方居民对粮食的需要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能够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但是,地方官员采用大斗浮收、压级压价等手段中饱私囊,加大了人民的负担。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发起内战,导致通货膨胀再次发生,所以,田赋征实一直延续到国民党政府垮台。

粮食征购:1942年,为了解决战时粮食紧张的需要,国民政府在征实之外,又采取了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就是随同田赋进行代征。实行代购粮食的当年,共征购粮食31953080市石。

粮食征借:由于粮食征借存在很多弊端,1944年,在各界的呼吁之下,国民政府改粮食征购为粮食征借。意思是国家向百姓借用的粮食,其实是有借没有还。

带征县级公粮。1942年起,中央在田赋征实的过程中,带征县级公粮。征收标准是正赋的三成。但在具体征收当中各省的标准不尽相同。

(2)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实际上是社会使用土地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价格,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则可以把由于社会进步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拿到国家手中,用于全社会。

1929年6月,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上,初步制定了改革田赋、施行地价税的方针。但是,由于客观原因,该方案没有实施。

193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对土地税的征收制度作了统一规定。

1936年,修订《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细则》,开征土地税。土地税向土地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税分为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地价税按照估定地价按年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之实际数额计算,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或土地虽未转移,但持有土地届满15年时征收。

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各省市土地税征收通则》,1937年8月予以重新公布。

1946年4月修订了《土地法》,对土地税征收制度作了修订:地价税按年征收,采用累进税率,基本税率为1.5%,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其超过部分分三级加征,自0.2%加至5%;土地增值税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或虽未转移但届满10年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税率分为四级,自20%累进至80%;土地改良税按年征收,最高税率不超过1%。

(3)契税:国民政府初期,契税划归地方政府。1934年5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决定对契税征收制度进行整顿,规定:契税正税以卖六典三为限度,附加以正税半数为原则,其逾期及短匿之罚金最多不得超过应纳税额。

1941年8月契税划归中央政府。1942年5月修订《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依照契价卖契征收10%,典契征收6%。新增交换、赠与契税,交换征收4%,赠与征收10%。

1946年契税与契税附加又被划为地方税,并重新公布《契税条例》规定: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税率为6%;交换契、分割契为2%;典契为典价的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之后,为适应新的情况,对农业和牧业分别建立征税制度。

(1)牧业税:牧业税是对牧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由于中国牧区地域辽阔,各地牧业生产发展差别很大,所以牧业税一直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牧业税法规。目前,全国征收牧业税的省份有、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等7个省、自治区。牧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牧养马、牛、羊、骆驼、驴、骡等牲畜,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牧业生产取得的总收入或者牧养的牲畜头数。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3%以内。牧业税各地主要采取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牧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牧业收入以后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牧业税。具体纳税期限由开征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一年缴纳一次,一般为每年的七八月间。

牧业税的主要减税免税规定为:①仔畜、良种公畜、耕畜、役畜,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学校勤工俭学牧养的牲畜,军队军马场牧养的军马,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其他残疾人和五保户牧养的牲畜,可以免征牧业税;②边境地区、高寒地区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征、免征牧业税的照顾;③纳税人的牲畜因风、雪等自然灾害和疾病造成死亡损失的,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酌情减征、免征牧业税;④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牧民,缴纳牧业税确有困难的,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酌情减征、免征牧业税。

为了筹集牧区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随同牧业税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附加。

(2)农业税:农业税又称公粮,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从即日起施行的。农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场、林场、养殖场、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寺庙、农民和其他个人。应当缴纳农业税的农业收入包括:①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②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③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④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标准。对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评定的常年产量,一律折合为当地生产的主要粮食(北方为小麦,南方为稻谷),即以粮食为计算单位,以法定计算单位计算。

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基本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5%。其实,在执行过程当中实际执行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和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都是比较低的。1999年前后,农业税全国平均税率为8.8%,农业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也就是农业税及其附加合计占实际农业产量的比例一直不超过2.5%。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采用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纳税人以粮纳税,按质论价。纳税人缴纳的粮食应该晒干扬净。

农业税分为夏季、秋季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

农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2)移民开荒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3)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农业税3年至7年;(4)纳税人从农业科学院和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孔隙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可以免征农业税;(5)纳税人由于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不满3年的,仍然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收农业税,增产部分可以免税;(6)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7)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经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8)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可以减征农业税。遇到特大灾情,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减征、免征农业税措施,减税、免税的数额,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其他农业税减免的数额,在不减少财政部分配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可以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同农业税正税附征的一种地方性税收,农业税地方附加的附加率最高不得超过15%。

1961年,中共中央针对当时的生产情况,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收。在这之后的不同时期,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都有一些针对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调整。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的决定》,随后规定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每人的粮食和分配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农业税,起征点以上的征收农业税。同时,在几年的时间内,对贫困地区的贫困户进行了农业税减免照顾。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经济联合体、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寺庙、经营承包户和其他个人。但是,不包括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收入包括:烟叶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畜牧收入、食用菌收入、贵重食品收入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全国统一规定的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为:晾晒烟叶、烤烟叶20%;毛茶1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12%;其他水果、干果10%;果用瓜8%;蚕茧8%;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8%;原木、竹木8%;生漆、天然树脂10%;天然橡胶8%;牲畜产品(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10%;食用菌8%;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25%。

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时候将农业税扣除;或者是纳税人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大于农业税税额的,缴纳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大于缴纳农业特产税税额的,缴纳农业税。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都不得重复缴纳。

2000年3月2日,针对当时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

2003年3月2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制度,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

2004年年初,为解决“三农”问题,中央下发了一号文件,农民可以直接得到实惠的政策是: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国务院的农业税改革措施则明确、具体提出:从2004年起,中国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彻底淡出了中国赋税的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