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局关于申报“十三五”新型农机经营主体扶持建设对象的通知

14.04.2016  10:34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

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陕农业发〔2016〕27号)确定,“十三五”期间全省扶持建设100个现代农机合作社、1000个机械化家庭农场、100个粮食烘干中心、10个农机销售中心、10个农机租赁中心和50个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为了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提高规划实施精准性,现就申报确定“十三五”新型农机经营主体扶持建设对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现代农机合作社

1、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等证件,组织机制健全,管理运营规范,经营效益较好的农机合作社;

2、入社社员达50人(户)以上;

3、现有农机资产原值达450万元以上;

4、规模经营粮、果、茶、菜200亩以上;

5、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规模的机库棚。

(二)机械化家庭农场

符合省农业厅《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陕农业发〔2014〕68号)第七条规定的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即家庭农场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2、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

3、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

5、产品商品率达到95%以上;

6、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7、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在满足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并已经认定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主要生产活动依靠机械完成条件。

(三)粮食烘干中心

1、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等证件的农机合作社;

2、以玉米、水稻烘干为主要经营业务;

3、已开展烘干业务,需提升能力者优先。

粮食收储企业和专门从事粮食烘干的企业不予扶持。

(四)农机销售中心

1、经工商登记的农机销售大市场或农机销售企业;

2、在设区市范围内具有经营规模大、经营种类全、辐射范围广、经营信誉好、售后服务优等优势和特点。

(五)农机租赁中心

1、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等证件的农机合作社或农机经销企业;

2、已开展农机租赁业务者优先。

(六)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

1、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等证件的农机维修厂(点)或农机合作社,取得二级(含)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技术等级证书;

2、农机维修设备较为齐全、从业人员5人(维修工不少于3人)以上;

3、维修服务辐射周边乡(镇),年维修农业机械200台(件)以上;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设立的“三包”技术服务中心,从事社会化农机维修服务者优先。

二、申报数量

各地具体申报数量见附表。

三、申报要求

(一)区别申报。 对于现代农机合作社、粮食烘干中心、农机销售中心、农机租赁中心和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应按照分配的申报数量,提出扶持建设对象具体名单(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并按扶持先后排序上报;对于机械化家庭农场,应与市级农业部门联系,按照本市现有家庭农场数量的5%,只申报扶持建设数量。

(二)充分论证。 本次申报工作事关“十三五”新型农机经营主体扶持发展工作,时间跨度较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各地要对区域内新型农机经营主体分类排队,全面分析研究与重点实地考察相结合,通过充分论证,确定申报对象或申报数量,切实提高申报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按时上报。 请各地按照区别申报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4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分类排序上报现代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机经营主体扶持建设对象名单和机械化家庭农场扶持建设数量。

      联系人:景华

      电 话:029-6282222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十三五”新型农机经营主体扶持建设数量分配表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