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出借车辆出事故 车主不需担责任

07.04.2015  03:14

3月28日上午,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就办理了一起因好友之间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王东和张凯 是多年好友,两人关系不错。2014年年底,王东购买了一辆比亚迪F3小轿车,两人没事经常一起开车出去玩。2015年月1月,张凯向王东提出需要借车使 用。自己刚买不久的新车,王东有点舍不得,但考虑到俩人关系一直不错,而且张凯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便爽快的答应了此事。

谁料借车当日,张凯因驾车不慎,将他人撞伤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经彬县交警大队协调,张凯共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张凯赔钱后心里不舒服,“一般这种事故,车主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虽然我们是好朋友,但3万元可不是小数目,王东是车主,怎么也应承担一些责任。”这样一想,张凯就放任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不主动返还给王东。

王东找来,张凯很婉转的表达了自己的意思,王东这下不乐意了,“我好心把车借给你,你现在还这样,这朋友是没法再做了。”张凯不还车,无奈王东起诉到法院。

办案法官了解事情大概经过后,联系来张凯核对事实经过。张凯对于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就是坚持认为王东作为车主应该分担责任。

法官根据双方的争执,直接翻开《侵权责任法》,向双方指出:借车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 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借车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存在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车主存在过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明知使用人无驾驶 证而借车;二是明知使用人饮酒、醉酒或吸食毒品而借车;三是如果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车主才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车主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情形,所以张凯坚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双方听了法官的析法辩理后,明确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张凯答应当天就将车辆交还给王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刘军伟 通讯员 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