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省旅游局纪检组出台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二十条严禁”

07.04.2015  07:5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讲纪律守规矩的要求,驻省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室结合局机关实际,按照省委“十二条严禁”规定和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忠武2月25日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制定了规范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纪律和工作作风的“二十条严禁”。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执纪者和监督者,更应该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要求约束自身,在坚决落实、严格执行“二十条严禁”规定的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遵守纪检干部“三个严禁”,成为落实“八项规定”和讲纪律守规矩的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树立纪检干部的良好形象。

   一、领导干部

  1、严禁以任何名义年终突进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2、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

  3、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4、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严禁出入私人会所;

  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7、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8、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趁机邀聚;

  9、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

  10、严禁公车私用;

  11、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相关企业;

  12、严禁担任书协、美协主席或副主席等职务。

   二、全体党员干部

  13、严禁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14、严禁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

  15、严禁工作期间在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6、严禁推诿敷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7、严禁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18、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19、严禁收受基层和服务对象的土特产;

  20、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纪检监察干部

  21、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22、严禁违反办案纪律、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通风报信;

  23、严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