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出台新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采购行为

02.02.2015  16:57

      为规范市院机关设备(物品)、项目施工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质量,增强采购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近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设备(物品)、项目施工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办法》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检察院机关工作实际制定,突出了设备(物品)、项目施工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规范、择优”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采购工作的适用范围,即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由市检察院负责的物品采购和项目开支,包括:设备、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工程项目,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行为。

      《办法》明确了采购方式及组织机构。在采购方式上,根据项目要求及货物来源,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采购,并对三种采购方式作出严格界定和说明。在组织机构上,根据采购方式成立采购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人员由“后勤部门+纪检+X”,即由3个以上内设机构部门组成,“X”为设备使用和技术部门人员,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人数为单数。规定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办法》着重规定了采购必须经过立项、市场调研(初步确定至少3家供应商)、发出谈判或询价要求、通过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公示、签订采购合同等六大程序。同时明确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目前,该《办法》已正式实施。

(供稿: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剑平)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