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陕西出台食药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5.12.2015  18:39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陕西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相关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受理的食药监部门给予相应奖励。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药监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等有关法定监管职责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理等相关条件。而对于食药监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以及属于消费者投诉的等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