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租房屋管理意见 人均租住不得低于5平米

03.12.2014  11:10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消息,《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实施,规定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厨卫阳台地下室不住人   昨日在58同城搜索“合租房”发现,滨江道、老城厢、开发区等津城繁华地段均有数十条该类房源,月租400-800元。位于老城厢的一套两室住宅,被房东隔出12间房,每个房间只能勉强放张单人床,面积不足5㎡。   对此,《意见》明确了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租住面积最低标准。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为违反规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对违反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五大情形加强综合治理   1.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2.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3.出租房间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低于5㎡;4.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5.将违法建筑出租。(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