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的通知

29.01.2016  18:04

陕农业发〔2016〕12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邮储银行各市分行,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金融支持新路径,解决融资难问题,经研究同意,拟在全省选择5个县(区),用3年时间,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简称金融支农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支农试点县条件

创建金融支农试点工作以县(区)为单位选定试点县。试点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金融支农工作;

(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多,发展规范,规范化水平较高;

(三)邮储银行县级支行对金融支农工作积极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紧密,且双方开展合作类贷款规模不低于1000万,涉农贷款不良率小于2%;

(四)农经机构健全,业务力量较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有力、思路清晰。

二、金融支农试点县的选定

(一)申请并制定实施方案。自愿承担金融支农试点工作的县(区),由县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县(区)支行以正式文件联合向市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进行申请,并报送《金融支农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分工、确立年度目标、安排实施步骤和制定保障措施等。

(二)市级审核。市级农业部门与相应层级邮储银行对上报的《实施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于2016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

(三)省级审定。省农业厅和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对市级推荐上报的试点县及其《实施方案》进行共同审定,并联合批复金融支农试点县名单。省农业厅和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每年进行年审复核,对试点县建设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的,将取消金融支农试点县称号。

(四)年度复核。县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经办支行对金融支农试点县建设工作要按季度定期自查,年底前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市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市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要按年度进行联合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和改进措施,并上报省农业厅和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

三、金融支农试点内容

(一)培育一批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级农业部门与当地邮储银行经办支行集中对县域内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选择一批信用度高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授信,主动开展金融服务。对于符合信贷条件的,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对于经营前景好但暂时不满足信贷条件的,建立培植档案、实施信贷辅导、规范财务管理,逐步提高信用等级,促其达到授信门槛,统一实行名单制进行管理。试点县要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投放金额比上年增长5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幅高于同期全省平均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同期一倍以上。

(二)帮扶一批守信用、有前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能力,根据差异性需求和季节性特点,农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涉农扶持政策,并积极整合县域各项农业贴补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和担保基金,邮储银行量身定制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流程,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守信用、有前景,运转规范、运营正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农业部门推荐、邮储银行遴选的方式,共同确立信贷支持名录,制定具体融资方案,解决融资困难。邮储银行经办支行要综合考虑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经营状况及合作周期长短等因素,尽可能给予优惠定价利率主动让利,降低其融资成本,帮助其快速成长。

(三)推广一批见效快、可复制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依托县域金融创新产品评审推广、监测报备机制,推广“助保贷”、“助农贷”、“互助贷”以及“银政合作”等合作模式,设立保金,发挥增信作用。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办无抵押经营性小额贷款和信用贷款业务;在担保方式方面,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逐步扩大知识产权、动产、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订单等质押担保的范围。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适当开展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试点,支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鼓励研发、借鉴、推广符合当地经济及产业特色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经验和做法在更广范围内的复制推广。

(四)加强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建设。县级邮储银行在试点县区域内设立专营机构,建立服务三农的专业化服务团队,进一步简化业务手续,优化业务流程,缩减流转时间,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于借款人存在多头贷款或参与民间借贷的,应与县级农业部门联合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可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五)用好用足各项信贷工具。全省邮储银行各分支行的各项服务资源和额度资源加大对金融支农试点县的倾斜。通过优化贴现办理程序,运用贴现工具,对出票人或贴现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商业汇票优先予以办理。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比正常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的优惠利率政策。

(六)适当放宽不良贷款容忍度。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贷款风险管理,针对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和自然属性的特点,适当放宽不良贷款容忍度,发挥好差别风险容忍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

四、金融支农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支农试点县建设工作,务必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当好本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切实抓好创建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和扶持。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真正做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设立金融支农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邮储银行经办支行,形成多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扶持的新机制。市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要紧密配合,加强指导,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试点工作。

(二)抓好宣传指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宣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及时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创新措施,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职业农民进行广泛宣传,并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

(三)及时反馈情况。金融支农试点县的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经办支行要及时掌握金融支农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双方合作中发现的问题,双方须及时共同研究制定解决的政策措施。若发生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以及省农业厅、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进行反馈。

                  陕西省农业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