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切实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03.03.2017  03:05

      为切实保障“两证合一”这一时期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近日,省局下发通知就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局监督辖区内从 2017年 1月 1日 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原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2017年 2月 10日 前由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将原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收回作废,并将收回结果报告省局。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 2016年 12月 31日 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企业,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规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化妆品包装标识的监管,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 2017年 6月 30日 ,自 2017年 7月 1日 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的,依据相关法规依法查处。各市局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夯实监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停产企业非法生产,防止企业换证后生产质量滑坡,出现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