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红:丹心一片写春秋

26.05.2015  20:47

    没有骄人的荣誉,没有耀眼的职位,二十多年来,始终奋战在宝塔区法院民事审判的第一线,倾心公平、崇尚正义,默默地审理着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热情地化解着民事纠纷,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觉到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体会到人民法官春风般的热情服务……这,就是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东红同志的真实写照。多年来,刘东红直接办理了民事案件千余件,没有出现一起上访缠诉案件,没有发生过一起违法乱纪事件,没有出现一起矛盾激化案件。

爱岗敬业   勇于担当

    刘东红系出生在偏僻农村的农家子弟,自幼崇尚公平正义,渴望成为一名评断是非、主持正义的法官。1988年考入陕西司法学校学习,1990年进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工作后,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参加工作以来,刘东红同志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他爱岗敬业、敢于担当。无论他担任书记员,还是审判员,他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能够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尽职尽责,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弄清楚,然后依法进行处理,绝不让因自己偏颇简单地处理案件,伤害善良的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与期望,让人民群众沐浴法律的公正,更实实在在得感觉到人民法官春风拂面的公正与温暖。同时他敢于担当,遇事绝不“难”字当头,遇难绝不“退”字当先。

      2014年,宝塔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承办案件的女法官在送达民事起诉状时,在监狱服刑的被告不仅拒不签字,而且口出狂言,威胁法官。刘东红知道情况后,主动请缨办理此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狂妄至极,依然不停地威胁法官。通过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一子,2012年5月,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原告靠打零工维持着母子俩的生活。2014年1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后,承办法官刘东红找来了被告的姐姐与哥哥了解情况并做调解工作,哪知被告那刚刚出狱的哥哥依然威胁法官不要办理了离婚手续。为此,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考虑到被告服刑期限较长,原告已是二次起诉离婚,且从二人孩子的成长等多方因素的考虑后,他顶住压力,毅然做出了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清白做人   一身正气

    作为一名审判案件的法官,荣耀与责任并行。因此在工作中经常面对着各种利益的诱惑,经受着各种亲情友情考灸。刘东红同志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同时他一身正气,坚持法律至上,敢于秉公执法,决不充当权钱的代言人与执行人,绝不善小而不为,恶小而为之。他心里始终考虑的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对法律负责。他认为作为一个公断是非的法官,如果屈从于利益的诱惑、人情的考灸,天理何在?法院的公信力何在?法官的良知何在?社会的公序良俗又如何维系?公生廉,廉生威,威生信,只有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坚持法律至上,敢于秉公执法,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法律,无愧于法官的这个职业。

    2013年,刘东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王某声称其丈夫拓某承修高速公路,资金不足,两次向原告营某借款100万元,并由王某向营某出具了借据,上述款项均用于拓某承包工程中。王某、拓某于本案受理前在宝塔区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约定共同债务338万元,由王某偿还80万元,拓某偿还258万元。原告营某将王某、拓某诉至法院后,王某利用其领导父亲的关系,通过熟人向承办法官刘东红施加压力,认为其离婚时约定上述借款由拓某偿还,故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依据婚姻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王某、拓某离婚时对原告债权分割未征得原告同意,王某、拓某离婚时的债务分割不适用于原告的债权。多次调解未果后,刘东红毅然决然,依法判决由王某、拓某共同偿还原告100万元及约定利息。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无私奉献   砥砺前行

    作为宝塔区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刘东红利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积极为领导分忧解难,主动承办疑难复杂、矛盾激化的案件,化解了多起上访缠诉案件。

      2012年,刘东红接手一起特别棘手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原告杜某受伤后,案件多年未能得到解决,情绪激昂,几年来到处越级上访。杜某上访后,延安市政法委书记及延安市中级法院院长亲自作出批示要求尽快稳妥地处理好案件。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刘东红多次找来原告杜某父子推心置腹地分析案件利害得失,不厌其烦地释理讲法,逐渐化解了杜某的对立情绪,取得杜某对法官的认可。同时刘东红又多次找来被告法定代表人,从法律、社会责任、稳定和谐的角度,入情入理地分析案件得失,也取得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理解与认同。最后促使该案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杜某也真诚地将一面书有“热情服务,化解纠纷”的一面鲜红锦旗送达承办法官刘东红的手里。

    2012年,刘东红承办了一起原、被告因入股权纠纷案件。1992年3月1日,杨某被招入原延安市宝塔区某厂,后来因病一直请假。 1998年,某厂进行改制。2004年4月以后,杨某因入股一事,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哭诉上访,要求解决其入股问题,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杨某遂于2012年诉至宝塔区法院。杨某认为某厂在入股改制时未通知其参加,剥夺了其参与入股的权利。改制后的公司认为其在入股改制前,通过办公室向杨某进行过口头通知,杨未参与入股,应视为其放弃了参与入股的权利,现改制已完成十几年,现股东均不同意杨某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刘东红接收案件后,针对杨某是下岗职工,身患多种疾病,婚姻存在一定问题,家庭特别困难,且情绪偏激,多次对其进行疏导,要求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不要漫天要价,同情不能代表法律。同时刘东红多次深入某厂召开股东会议,对案件进行深刻剖析,同时针对杨某的具体情况,希望各位股东能够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尽量协调解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杨某自愿放弃参与某厂入股权利,由某厂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支付杨某30万元的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后,某厂当即向杨某支付了案件调解款30万元。2013年6月16日,延安日报头版曾以《下岗女工十年维权艰难   法官调解一朝化解矛盾》为题进行过报道。

    刘东红同志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审判任务,而且从繁忙的审判工作中,挤出时间,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主动请缨撰写案例论文,努力提升自身理论素养。同时他崇尚高尚情操,积极参与司法宣传,工作之余,他撰写了多篇法官手记,案件快报,同时也发表了近百篇诗歌散文,为宝塔区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做出了一定贡献,他本人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及司法宣传先进个人。

    刘东红同志就是这样一名法官,总是通过自己默默工作无私地奉献着,他用自己身体力行的工作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带动着广大年轻干警积极地投入到一线审判的工作之中。刘东红,也是这样的一名法官,用他的一片丹心书写着新时代人民法官爱岗敬业、勇于担当、无私奉献、砥砺前行的美丽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