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延长肉制品保质期 一男子非法使用添加剂获刑

15.12.2014  19:13
        陕西法院网讯    明知工业碱、甲醛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但为谋取利益,一男子仍在生产加工牛肉等肉制品中,非法加入上述添加剂并销售。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士明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李士明2012年起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加工作坊内,加工牛肉、牛肚、牛蹄筋等肉制品、水发制品,并予以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其明知工业碱、甲醛系国家禁令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添加剂,但为了清洗牛肉等肉制品,延长牛肚、牛蹄筋等水发制品的保质期限,李士明仍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上述添加剂。2014年4月29日23许,相关部门依法对李士明的加工作坊检查时,现场查获一袋工业碱及由饮料瓶盛装的可疑液体约500毫升。同时,工作人员当场提取了正在加工的牛肉、牛肚、牛蹄筋样本。经检验,李士明所加工的牛肉制品及牛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以亚硝酸钠计)分别为37.28mg/Kg、28.35mg/Kg;牛肚、牛蹄筋中检测出甲醛,其含量分别为11.49mg/Kg、4.61mg/Kg;从李士明处提取的不明液体系多聚甲醛溶液,提取的不明白色粉末为氢氧化钠,提取的牛蹄筋、牛肚PH值分别为9.77、9.96。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士明明知工业碱、甲醛是有毒、有害物质,仍在从事生产、销售加工的牛肉及牛肉制品中予以添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