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人大制定出台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
11.09.2015 11:13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推进法治山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该县实际,8月31日,山阳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19条,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主要工作目标的调整、变更;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部分调整和财政决算;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审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管理等基本国策贯彻执行的重大举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研究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决定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或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县人民政府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15项重大事项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7项重大事项。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监督该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
(李振华)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09.2015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