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公布 办公用房严禁接受赞助或捐款

13.06.2019  11:46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对办公用房管理做出详细规定。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

  办公用房严禁接受赞助或捐款

  根据《办法》,我省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方式,无法调剂、置换的,可以据实采取租用、建设方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租用办公用房的,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闲置办公用房可转为公益场所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除安全或者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购买,逐步实现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闲置以及不适合机关办公和开展业务需要的办公用房,包括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其中,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无法调整或置换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记者文晨

编辑: 石悦琳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西安网”的文字、视频、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xiancity.cn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