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至 盘点网购维权不得不知的技巧

30.10.2015  14:03

  “双11”就要到了,网购的热火已开始撩人。有研究机构披露,去年38%的线上交易都是在“双11”“双12”等促销期间进行的。而网购热潮的背后,是买到货不对板、假冒伪劣时的烦恼。

  网购时消费者究竟需要掌握哪些技巧,运用哪些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身权益?记者分别采访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荔湾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众多法官,对大量维权案例进行了梳理。通过分析发现,在网络抢购“秒杀”“假一赔十”等网购维权中,有一批典型案例可供借鉴,读者可从中获得一些“特殊”技巧。 -南日

  在当当买到假货需到北京打官司?格式化协议被裁定无效

  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时,经常遇到只有点击“同意”若干“服务协议”、“服务条款”才可以进入网站的情况,很少有人会在认真阅读条款后才点击。然而,商家经常会在此类条款中设置有利于商家的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发生纠纷后,许多消费者在维权时看到曾经签过的协议,误以为维权无门,而草草放弃。实际上许多协议和合同虽然签订,但不一定每个条款都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于网站的“霸王条款”,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合同。

  在广州白云区居住的王先生在当当网上购买了一批“清脂”胶囊,但王先生用后发现是假货。王先生于是要求“假一赔十”,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白云区法院受理之后,当当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合同协议,只有北京地区的法院才有权审理。王先生要打官司,必须从广州到北京去。

  原来,此前在当当网注册时,王先生不知不觉地同意了网站的协议,如果点开协议的详细内容,会看到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的条款,即“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然而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认为其网站上的交易条款已载明争议管辖地在被告住所地,但无证据证实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或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故该条款应视为对原告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原告的订单信息显示,该次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法官认为,电商此类协议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本案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目前王先生关于“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已经胜诉。

  商家拒发“秒杀”商品索赔难?网购要有“截图意识

  法官介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与交流,在日常诉讼中也经常涉及到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更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都比较慎重。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告诉记者,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法院审理中的一个难点。法官提醒消费者,保留发货单和聊天记录。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夸大的网购宣传,消费者要有“截图意识”和证据意识,必要时要进行公证等证据固定工作。

  在2012年“双11”电商促销时,小A在某网站上用0.01元每台的价格“秒杀”了100台音响,后因网站不肯全部交货,被小A告上法院,索赔损失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构成违约。但此案中,小A未能全部截图自己获得“秒杀”商品的证据,法院由此认为他并未能充分举证自己的损失。法院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此网店并非故意违约,而是网络服务器确实出现故障,法院最终判决网站按照小刘成功抢购一台音像的价格进行赔偿。

  没有明示中奖概率?属欺骗性销售可索赔

  小彭在某一知名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该饮料包装上有“再来一瓶”的促销宣传字样,但却没有关于本次有奖销售活动的中奖率,于是小彭便以生产商及该知名超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对此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故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一”。法官表示,此案虽然不是发生在网购行为中,但是一样可以适用于网络维权。微信“集赞”后没下文?可举报封号还可索赔

  近年来,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出现了愈演愈烈的新式营销活动。许多企业以各种借口,发起“集赞送礼”活动。许多手机用户看到好友求“点赞”,不得不被动“点赞”。然而,时间久了大家发现,许多商家“集50个赞送礼”、“转发20人送礼”之类的承诺,根本就没有兑现。

  荔湾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梁伟芳认为,如果活动发起者的主体是熟人好友,可能不便追责。但若是商家有意通过集赞活动增加关注度,并且从中获利,不予兑现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梁伟芳说,随着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类似“集赞送礼、转发获奖”之类的纠纷还将层出不穷。目前,微信运营商已明确表示将封杀公众账号的集赞行为,发现4次集赞行为将永久封号。而如果商家在达到“集赞”、转发的宣传目的之后却没有下文了,消费者可以起诉维权,由法院来判定商家是否属于恶意欺诈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