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三千万国债凭证 贷款时发现竟是伪造

21.09.2017  11:52

拿着“银行副行长”提供的三千万元国债凭证去银行贷款,竟发现花50万换来的凭证是伪造的!近日,雁塔区检察院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对“假副行长”提起公诉。

2016年3月,在西安做生意的孙某为解决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自称为某银行分行副行长的耿某。耿某承诺给孙某提供两张共计3千万元的国债凭证,并办理到孙某的司机刘某名下,让孙某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耿某保证其提供的国债凭证为真实、有效,在银行系统内可以查询。作为回报,孙某先期需向耿某支付50万元,待贷款成功后,再向耿某支付600万元。

很快,耿某与孙某的司机在某酒店内签订协议书。其后两天,孙某从其个人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耿某的个人银行卡内转入了先期费用50万元。耿某也向孙某提供两张从某银行开出的刘某名下共计3千万元的国债凭证。然而,后来孙某使用耿某提供的国债凭证到银行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发现该国债凭证为伪造,随即报案。同年10,耿某被警方刑拘。

经办案机关侦查发现,35岁的耿某是河北人,无固定职业,从未在银行工作,其提供给孙某的两张共计3千万元的国债凭证,是他以每张凭证不到5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在收取孙某支付的50万元费用后,他将所得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等。

办案检察官介绍,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金融诈骗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