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 违反《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付出惨重代价

06.03.2018  22:11

  3月1日起,

  新修订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开始施行。

  为什么要修订?新《条例》又有了哪些变化?给我们会带来哪些影响?

  西安环保专门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丁岩林为小伙伴们一一解读。

  丁岩林副教授说

  此次修法延续了环境保护领域修法的思路: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所以,在法律责任一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条例》再次加重了排污单位的违法责任。

  比方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如果排污单位在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无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按照第一次罚款的数额乘以违法天数计算罚款数额。假设一个企业超标排污,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罚款10-100万,如果罚款为100万元,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30日检查发现拒不改正的,则最终的罚款数额将会是3000万元。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除了大家都非常熟悉的罚款之外,还有更严重的制裁方式:比方说限产、停产以及停业关闭等。《条例》在第65、67、69、70、73、76条等条款中都规定了停产整治。对于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的排污单位,环保机关将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关闭。这些措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不再是过去靠缴纳罚款就可以应付过关了。

  除了对排污单位的上述制裁外,条例还规定了对企业直接责任人进行拘留的条款。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事实上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因妨碍执行公务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条例》在重点关注生产污染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于扰民生活污染的惩处力度。《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