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三个注重”做好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

31.08.2015  09:27

今年以来,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从听取程序、听取实效、意见反馈三方面对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进行监管,确保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落实到位。共听取辩护人意见40余次,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注重听取程序。坚持“谁主办,谁听取”的原则和“业务部门为主、案管部门协助”的工作方式,辩护人在提交辩护手续时,案管部门将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发放给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在意见表上写明辩护意见或单独提交辩护意见给案件承办人;对于外地律师,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也可将书面的辩护意见邮寄给承办人。对于辩护人提出当面听取意见的,案管部门及时与办案部门协调沟通,对听取意见作出统一安排。

注重听取实效。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区分检察阶段的三个环节,确定听取意见重点。侦查环节,自侦部门重点听取辩护人关于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的意见;审查逮捕环节,侦查监督部门重点听取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的意见;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重点听取无罪、罪轻、此罪或彼罪、减刑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诉与不诉的意见,防止主观偏见、社会舆论等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将记录附卷备查并仔细审阅,结合全案的证据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采纳。

注重意见反馈。案件办结后,及时做好辩护人意见的答复工作。办案人员通过审查全案证据认定的客观事实,并据此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诉决定,将辩护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给辩护人,保证做到实体、程序双重公正。

(作者: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张璐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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