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女子悲观厌世酒后引燃自家房屋 持刀砍杀养女

15.04.2015  19:16

    汉中南郑县的李某因早年丧子心中悲痛,中年又因丈夫离世,悲观厌世,迁怒于自己的养女,酒后引燃自己的房屋,又持刀砍杀养女,致养女受重伤。

    2003年,李某之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经人介绍李某夫妇抱养一名女婴,取名张某。2014年李某丈夫病故,此后,李某精神抑郁,一度产生轻生念头,于2014年8月在家中服农药自杀,被发现后送医院救治,两天后出院回家。同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家中独自饮酒,想到养女张某长大后要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情绪悲观,丧失信心,又产生轻生念头,于是用打火机将厨房后堆放的柴草点燃,准备与年仅10岁的张某同归于尽。放火后李某返回房内,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张某头部砍了一刀,张某从床上爬起来想往房外跑,李某朝张某头部连砍数刀,张某举起左手挡刀,李某又砍在张某左肩和左手腕上,接着又在张某的左右脸部各砍一刀,张某挣脱跑出睡房,被前来救火的村民解救。

    李某因醉酒晕倒在地,随后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经南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上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多处损伤经清创缝合术后现面部遗留多处条状瘢痕,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患有抑郁障碍,其2014年8月11日违法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近日,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李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记者 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