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首例醉驾被提起公诉

14.01.2015  17:05

因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在同方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骑自行车的赵某某倒地受轻伤。日前,39岁的肇事人晏某某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2014年1月31日17时许,南郑县牟家坝镇人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返回的路上,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赵某某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交警将晏某带至县医院抽血检验,并约束醒酒。经检测,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2mg100ml。

检察官释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则构成醉酒驾驶。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2mg100ml,远远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即使本次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晏某某也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但仍要为其醉酒驾驶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提醒广大民众,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以免发生伤人害己之事。

(作者: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董辉 编辑:刘耀新)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