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13.03.2019  19:20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

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记者3月7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发布的《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办法》所称引导基金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机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原则。

 

引导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带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引导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投资设立子基金、投资市县(区)政府投资基金、配套国家相关基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据悉,引导基金投资类型分为三类:区域发展类、产业发展类、现代农业类。对区域发展类子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总规模的20%;对落实国家和我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规模的50%。对产业发展类子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总规模的30%;对于早中期创新创业、准公益性或其他需扶持产业领域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规模的50%。对现代农业类子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总规模的30%;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扶贫等领域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规模的50%。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子基金应注册在省内,投向省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投资项目优先从省级投资项目库中选择。

 

 

原文链接: http://esb.sxdaily.com.cn/sxrb/20190313/html/page_01_content_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