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使当事人充满“获得感”

18.03.2015  11:11
        陕西法院网讯    3月17日,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证人张志明等3位证人在保证书上郑重签署了自己的姓名,证人张志明表示:“应当签署保证书,作为保证人,我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该案也是印台法院在民诉法解释颁布后首次施行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人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在民诉法解释出台后,印台法院积极组织全院干警通过集体学习、座谈交流和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要求民事审判各庭认真贯彻民诉法解释,严格落实,从严执行,认真践行“司法规范化建设年”各项要求,全力推进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礼仪更为亲民、司法作风不断转变。为此,印台法院在民事案件法庭审理时,证人作证之前,除依法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外,还精心设计了《证人保证书》,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之后,方可出庭作证。在2015年3月16日之后的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签署《证人保证书》,3月17日,印台法院民二庭率先在全院推行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人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证人签署《证人保证书》,推进了证人出庭作证从“要他负责”到“他要负责”的转变,切实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证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在证人签署保证人制度推行后,很多当事人表示,证人签署保证书增强了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庭审过程、庭审礼仪、庭审行为更加规范,也使大家在庭审中有更多的“获得感”。(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