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19名新冠患者,他们做了什么……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截至2月5日,全国有19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一共16起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4人被立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我们对这些公开报道案例的患者行为和罪名进行了梳理分析,一方面希望能警醒公众,不要心存侥幸,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呼吁司法机关,在当前形势下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让全社会更加意识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的同时,一定要正确适用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仍然要遵从法律规定,遵循主客观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1:吉林长春患者王某某不报备不隔离隐瞒行程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山东潍坊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
2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目前,与其接触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案例3:深圳龙岗患者隔离期间多次外出,隐瞒发热咳嗽症状
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案例4:云南景洪患者确诊后逃离,攻击医务人员
2月4日,媒体从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景洪市一确诊居民拒不执行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媒体报道,郦某某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案例5:福建晋江患者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外出访友聚餐
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
案例6:广东汕头湖北籍患者发热咳嗽未报告后确诊,四人被立案
据汕头警方通报,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市澄海区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汕头警方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案例7:山西阳泉患者周某居家隔离期间外出并聚餐
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案例8:青海西宁患者苟某隐瞒信息且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
2月1日,媒体报道青海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调查。患者苟某,男,44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人,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1月17日,苟某返宁后,乘朋友的私家车,在外就餐后,于21时左右回到汉水沟村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9日晚,苟某前往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探望母亲,20日返回汉水沟村家中,之后至26日期间,患者自述未离开过汉水沟村。期间曾前往村卫生室诊治,其后于1月26日返回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留宿一晚。1月27日8时许,苟某在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诊,并医学隔离观察,30日被认定为确诊病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案例9:江西上饶患者隐瞒信息并与多人接触
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0:江西赣州患者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行
2020年2月2日晚,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11:广西玉林感染者薛某某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案例12:安徽六安金寨患者江某某明知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症状仍隐瞒,多次聚餐赌博载客
2020年2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男,44周岁,金寨县果子园乡人,已于2月2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1日,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江某某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2月2日,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3:四川雅安69岁患者未报告未隔离隐瞒行程致百余人密切接触
据人民日报消息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侯某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14:浙江台州患者陈某臣故意隐瞒从湖北返回台州
1月20日,陈某臣(仙居县皤滩乡人)从武汉回到仙居老家探亲,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以及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事实,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亲密接触。目前,陈某臣已被确诊,并隔离收治,因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案例15:四川内江籍患者龙某未报告未隔离多次聚会
内江籍男子龙某经过武汉回家后,心存侥幸,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从而导致疫情扩散……
2月4日,记者从市中区警方获悉,该男子因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市中区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据警方调查发现,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2月4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6:江苏徐州患者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0年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现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涉嫌罪名分析
从目前警方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些新冠患者涉及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涉嫌犯罪的患者中,绝大多数患者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而涉嫌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的只有两例。
1、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里?
首先,量刑不一样。从刑罚的角度,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的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区别。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辨析这两个罪名,一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当事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性的判断,尤其是到底属于“放任心理”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4、特别强调,“放任”心理状态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在这种“放任”心理状态下,其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如在上述案例4中,云南景洪的一名新冠患者在确诊后,当晚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这名患者的主观方面就属于“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那么如果当事人行为时还没有确诊为新冠患者呢?我们认为,需要综合考察患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比如患者行为时社会大众对疫情的认识程度和相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的程度、患者已经离开重点疫区多长时间、患者自身有无症状、是否疑似、是否确诊、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等等。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案例当事人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患者,最初并没确诊,有的可能只是疑似感染,或只是密切接触者,有的甚至还没有明显症状,那么,这些患者的主观心态上可能都抱有侥幸心理,到底是属于“放任心态”,还是属于“基于自信造成的过失”?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何准确适用罪名,可能需要更加全面的审查判断。
5、当前国家司法机关的态度
在当前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我国司法机关释放了在这场疫情阻击战中严惩相关犯罪的信号。1月27日,最高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提及要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1月28日,最高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2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法院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6、“非典”时期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早在17年前,为及时解决办理涉“非典”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建议
首先,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广大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其次,严格依法办案。在此,我们想强调和呼吁的是,在当前形势下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让全社会更加意识到疫情防控重要性的同时,一定要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定罪量刑仍然要遵从刑法规定,遵循主客观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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