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29.06.2015  13:11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商务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160号),继续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号)中有关进口设备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各商务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事项时,对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陕西部分)条目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以下称项目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或部分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明确上述信息(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

二、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发放企业批准证书之前,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口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信息录入系统后,将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一并通过系统上传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进行比对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比对结果。各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反馈结果后,方可出具批复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

三、各商务主管部门在2014年7月22日前批复企业设立(增资)但未出具鼓励类项目《确认书》的,以及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批复的企业设立(增资)事项,对于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陕西部分)条目的,应当填写《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并于2015年6月1日前将《汇总表》报省商务厅比对汇总。

四、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变更后,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录入系统,由省商务厅比对后向西安海关发送变更信息。

五、本通知自2015年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参考格式

2.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 

 

 

陕西省商务厅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批复中参考格式

 

××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中(  )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陕西部分)》)第  类:  ,第  条,第  款,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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