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厕所建在别人庄基地 法官调解化邻里纠纷

16.05.2016  17:58
        陕西法院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一对邻里却因诸多琐事发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矛盾激化。近日,蒲城法院兴镇法庭成功处理了两起邻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被告张某与原告姚某系邻居,2015年7月,被告因原告家修建的厕所占用了自己家的桩基地,而与原告发生口角推搡将原告打伤,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后派出所对被告作出了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原告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张某则又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姚某要求拆除厕所。

        审理中被告张某承认打人事实存在,但认为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程序上违法,是姚某有错在先,建厕所占用了自己家桩基,双方才发生打架事件,所以坚决不同意赔偿,但却不能证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庭审前后法官主持了多次调解,都未能成功。法官在走访原、被告家实地查看涉案厕所后,发现姚某所修建的厕所确实占用了张某家的庄基地地,对张某正在修建的新房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陷入僵局。但办案法官并未放弃,紧抓双方矛盾争议焦点,通过耐心的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张某认识到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打人是不理智的也是违法的行为,他愿意赔偿姚某医疗费用等损失。姚某得知张某愿意赔偿后,说道:“本来就是邻里邻居的,他把我的医疗费认了,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还要好好相处呢,我把厕所一拆,他好盖他的新房吧”。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也更明白了邻里之间相处需要更多一分互相理解。至此,由一个厕所引发的两个案件圆满结束了。

        法官寄语: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否则将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否则将视为对该处罚决定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