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大出台《镇坪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试行)》

08.04.2015  12:03
      3月27日,镇坪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镇坪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使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在该县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将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该《办法》规定,凡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都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同时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延伸到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中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六十日内整改落实到位,其中测评为满意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测评为不满意的,整改落实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并再次进行测评,二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将提出质询案或者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办法》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的主要内容、报告的程序以及举行常委会会议前组成评议组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所属下级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等作了规定。         (鄂坤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