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镇坪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将为规范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该《办法》明确了县人大代表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或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时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约见的内容及程序。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正、副职,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各镇人民政府正、副职,县辖区内中央、省、市驻镇各单位正、副职。约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情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有关情况;代表书面提出的议案及建议办理情况;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代表职务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七个方面。
《办法》规定,县人大代表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由县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协助联系或直接约见,且在十个工作日将约见事项报县人事代表工委,人事代表工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约见事项送达约见人单位或约见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及时办理代表约见所谈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于约见活动结事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县人大代表,并报县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备查。
(胡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