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实施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新政

08.09.2015  10:58

    为了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扶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和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泾阳县出台了《关于落实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泾政办发〔2015〕95号),本意见根据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政策,从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落实措施。

     补贴对象有2类

    1.高校毕业生: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个人档案并实名登记、毕业后2年内在县境内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小微企业:县境内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补贴条件、标准和期限有规定

    1.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补贴期限仅限1年。

     申报补贴有时限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集中一次申报、拨付、结清。每年的9月至10月,属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上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属小微企业的申请上年度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