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环保局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

20.02.2017  20:39

  压实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管事与管人、抓环保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为完成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作风保证。

  完善相关制度。科级干部报告“家底”。建立科级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报告“家底”制度,内容涵盖婚姻、房产、个人收入等14类个人事项。落实党风廉政“一岗双责”报告制度,要求全体科级以上干部每季度末向局书面报告本人和所属人员履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对所属人员业务监督和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苗头或案件线索、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等8个方面。

  加强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自觉接受市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环评审批、项目资金分配、招议标等事项。对排污收费、监测收费、“三公”经费的审核,相关股室向主要领导专题报告当月廉政风险监督管理情况,推进环保廉政建设常态化。注重从具体问题抓起,强化日常检查、专项督查、财务审计,加大检查监督的频次,从检查中发现问题。通过开展调查走访,深入企业、群众和服务对象,收集整理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严肃执纪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责任倒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重点对 5 种情形进行追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疏于教育监管,管理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作风建设不力,管理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违反程序、不讲规矩,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对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瞒案不报等。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