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二批建筑业企业及执业人员优良业绩和不良行为的通报

24.07.2015  17:58
陕建发〔2015〕15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结合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2015年4月至6月部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执法检查中查处并上报了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进行上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西安、宝鸡、铜川、延安、商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批评。现将建筑业企业及执业人员优良业绩和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监督和举报、投诉等工作,及对本辖区内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采集本辖区内从事市场行为企业的良好和不良信息。对良好信息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不良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登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支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和激励;对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三、各建筑业企业在省(境)外获得的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要在获得表彰、奖励之日起1月内带相关材料(原件)向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核实后将登记为良好行为;各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各市获得的市(县)级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为良好行为。   各建筑企业对记录的不良信息如有异议,可于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经核查存在错误的,将予以更正。同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联系单位: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政府9楼66号   邮  编:710006  电 话:029-87292025    附件:1.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良好业绩信息汇总    附件:2.第二批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汇总    附件:3.第二批注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汇总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