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展改革系统信用记录使用方案出台

24.03.2015  15:59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

  据了解,《实施方案》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全面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的主要工作环节、查询方式、主要核查内容以及对失信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第三部分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主要工作环节、使用方法和奖惩措施。第四部分明确了工作进度和要求,并对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实施方案》要求,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在各项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管理、企业投融资服务等工作中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可通过公共信用平台核查信用记录

  按照我省《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实施方案》提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融资管理,工程咨询机构、价格评估机构等有关资格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和经济运行调节,确定或推荐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及各类试点示范企业等工作中,要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

  关于失信惩戒,我省《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列出了八个方面的重点监控失信行为,为了便于操作,《实施方案》将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社会损失的行为和弄虚作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区别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提出了相应的限制和惩戒措施,惩戒力度逐步加大。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将作为重要决策参考

  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的规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信用服务产品,两者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其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有效期为一年,可作为企业信用证明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多次使用;信用报告主要用于揭示企业承担某一具体项目建设或经济活动的信用水平、综合能力和存在风险,仅限于企业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对政府合理配置使用公共资源、加强重大项目管理、防范政府投资风险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实施方案》提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管理、企业债券审核等管理事项中,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决策参考,并结合各项工作特点提出了具体运用规范和奖惩措施。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推进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企业如有参加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企业债券发行等事项的,可前往“信用陕西”网站查询具备相应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并提前准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经济活动的信用报告。(郝顺江 崔荣)

   相关链接: 2013年年底,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省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编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做出全面部署,并提出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审核、企业融资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