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汉朝: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13.07.2015  11:14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全面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景汉朝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并将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式,大力强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积极审理相关案件,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切实将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履行好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景汉朝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好判处非监禁刑和办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关口。在审判中要准确把握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在适用非监禁刑时,明确适用重点。同时严格防止非监禁刑的非法适用和滥用,特别是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审判中应注意在判处非监禁刑和办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做好审判中的衔接、审判后的衔接、矫正中的衔接工作。

        要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宣传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通过庭审中的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其认罪悔罪。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和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宣告,增强罪犯回归社会的守法意识。各地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消除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可能出现的误解,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要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规、政策,为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能力和工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政策支持。

        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上海市公安局、云南省司法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6个单位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

        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如林,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司法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张彦珍出席会议。中政委、中央编办、中央改革办、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分管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管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长、社区矫正局(处)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长、社区矫正局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