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小区业主通过司法手段“追回”违法代收维修资金

20.08.2019  17:56

  今年8月12日

   西安百欣花园的31户业主

  终于拿到了被法院“追回来”的

  房屋维修资金

  记者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

   这是继今年1月3日

  该小区99名业主维权成功后

  再有业主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也是我市首例通过司法手段

  追回违法代收维修资金的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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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房屋维修资金被称作房屋的“养老钱”,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去。但现实中,有些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却将这笔钱代收后挪作他用,给广大业主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经济损失。

  2013年1月,百欣花园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西安百欣花园房产。2014年1月,购房者收房时将维修资金等费用交付给开发建设单位,然而开发建设单位却未将代收的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

  

  为此,业主多次群访反映,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协调各部门协同处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该投诉案件,多次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并下发《催交通知书》。同时,引导、动员业主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年2月,百欣花园99名业主将开发建设单位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维修资金等费用。同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百欣花园99名业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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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存在合同纠纷,导致小区后期收尾工程停滞,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将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转入专户,案件遇到了瓶颈,开发商无法履行判决。2017年8月12日,百欣花园99名业主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303万余元。随后,在多方协调和开发商的配合下,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位进行司法处置,并于2018年12月对百欣花园系列执行案件进行了兑付。

  2019年1月3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召开“西安百欣花园执行案件兑付大会”,追回维修资金共93户合计1296969.91元(另外6户中,4户经查不存在代收问题,2户业主此前已将资金交到专户,后由法院退还本人)。2019年8月12日,百欣花园小区第二批追回业主被代收的维修资金发放,共31户合计380791.75元。

  “该案件的成功处理,为解决维修资金代收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该中心将进一步研究维修资金违法代收问题,综合施策,积极引导业主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维修资金代收问题,会同法院及相关单位继续加强对违法代收维修资金问题的处理,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业主的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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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提供专用收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已入住的住宅小区,仍有部分未售出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代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应当查验业主的《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提供专用收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房屋维修资金可以这样交存

  据了解,凡2010年6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过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业主可登录房产资讯网,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线服务。获取《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的方式现在有四种:

  ①有打印机的业主可通过房产资讯网(http://fgj.xa.gov.cn)自助打印《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持通知单自行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②没有打印机的业主可通过房产资讯网(http://fgj.xa.gov.cn)选择发送短信方式,持发送的短信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③业主也可持身份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直接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④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平台为业主打印出《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由业主持通知单自行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

  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本组稿件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朱雪娇 采写)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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