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召开全省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03.04.2015  18:37

 

3月19日,全省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召开,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对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宏兵出席并讲话。

会议指出,我省共有建筑业企业6413家,从业人员近136.5万人,去年建筑业总产值4557.7亿元,建筑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劳动力密集、工种转换快、人员流动性大,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不仅关系到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建筑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损害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作为代价。全省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会议强调,要严格按照去年底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点,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一是要实施针对性政策,强化参保刚性要求;二是要明确缴费资金来源,强化征缴方式;三是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强化单位责任;四是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强化认定鉴定的时效性;五是要明确待遇支付措施,强化违规的连带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扎实做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具体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尽快摸清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底数;二是抓紧制定落实《意见》的具体办法;三是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四是协同住建、安监、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推进《意见》落实工作。今年四季度,省上四部门还要联合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各市人社部门也要根据省上的工作部署,与其它部门一道切实抓好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省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区)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相关部门在各市(区)分会场参加会议。

 

附件:

 

  密切配合 抓好落实

积极推进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雷耀堂

同志们:

      去年底,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今年1月5日,国家四部门又召开视频会议,对《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动员部署。按照《意见》精神和会议要求,我省四部门已共同转发了《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下面,我就全省人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国家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李克强总理、俞正声主席和多位国务院领导分别就做好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四部门根据批示要求,历时近一年时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经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讨论并报国务院同意后,于去年底印发各地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在新时期、新常态下,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点,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共有14条,我省的贯彻落实措施共有5条,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总的概括起来,有5方面内容。

(一)实施针对性政策,强化了参保刚性要求。 针对建筑业参保方式不够灵活、五险合征不能单列,以及推进参保缺乏刚性手段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参保方式。 除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外,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包括农民工,要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使参保方式更能适应建筑施工企业用工时间较短、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 二是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 按照《意见》精神,我省规定,各地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当地参加其它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是明确了参保强制手段。 不管是《意见》规定还是我省的落实措施,都把 “先参保后核发施工许可证” 的刚性要求在政策上作了明确,这大大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

(二)明确缴费资金来源,强化了征缴方式。 针对社会保险现行普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意见》从两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一是 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不合理的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同时,我省还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这样规定,不仅从源头上确保了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还避免了对缴费政策的不同理解。 二是 规定以建设项目参保,要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1.2‰。当然,各市还可充分运用国家及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规定调整费率。

(三)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强化了单位责任。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以现有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主要从三方面对相关规定予以强化: 一是 要求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等方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同时,我省还要求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积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单位的责任不能缴费了之。 二是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 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强化了认定鉴定的时效性。 针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时间较长的问题,《意见》特别强调,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工伤认定期间要承担相应的工伤救治、工伤待遇等应尽责任,强化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方法,不断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

(五)明确待遇支付措施,强化了违规的连带责任。 针对建筑业工伤职工待遇支付的几个难点问题,《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 一是 为了避免出现工程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规定: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 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问题,依据《意见》精神,我省规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是 补充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针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实际,规定: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同时,我省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含未参保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 明确了违法分包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见》出台不久,部工伤保险司就在江苏南通举办了培训班,在解读政策的同时还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项扩面行动;超龄人员参保;1-4级工伤职工在项目结束后的待遇支付以及统计办法等问题作了说明,待形成政策后我们还要与《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三、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扎实做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

关于《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强调四点要求:

(一)尽快摸清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底数。 摸清底数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据初步了解,目前我省各类具有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总数超过6000家,从业人员近150万人,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不一,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各级人社部门要与住建、交通、水利、铁路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督促并配合他们尽快摸清本地区、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在建项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为《意见》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二)抓紧制定落实《意见》的具体办法。 以建设项目参保是一项制度创新。各级人社部门要针对新情况、新要求,对现有相关政策措施、经办规程、信息系统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会同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抓紧制定各市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年内实现新开工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为此,3月底前各市人社部门要将本地落实《意见》的具体办法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三)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国家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是一项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的重要惠民政策,为解决多年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维权的难题创造了条件,将其宣传好、解读好、落实好,我们责无旁贷。省厅计划四月份结合专项扩面行动,开展一次建设项目参保政策宣传活动,届时各市、相关部门都要大力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宣传工作。部里近期还要举办建筑企业参保政策专题培训班,省上将在省厅和部分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再由这些同志逐级、逐市开展其余工作人员的培训,真正使全体工伤保险干部职工全面吃透和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将《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协同推进《意见》落实工作。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是我省各级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但也离不开住建、安监、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了更好地推进工作,最近省上四部门成立了陕西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落实《意见》的工作方案,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各市要参照省上的做法,尽快建立相应的机制。今年四季度,省上四部门还要联合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各市人社部门也要根据省上的工作部署,与其它部门一道切实抓好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今年,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较重,各市要早谋划早动手,抓住重点,统筹安排。在重点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同时,还要根据人社部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政策办法;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探索研究将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研究建立解决我省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长效机制,并出台有关救助救治的政策措施等。一年之计在于春,从现在开始,大家就要齐心协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同志们,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关系上百万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人社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扎实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义不容辞   狠抓落实

积极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潘正成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要求,主动保障和维护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义不容辞的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下面我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维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据统计,我省共有建筑业企业6413家,从业人员近136.5万人,去年建筑业总产值4557.7亿元,建筑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劳动力密集、工种转换快、人员流动性大,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多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行业指导和建筑安全监管,工伤事故大幅减少,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目前仍存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等困难和问题。

      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不仅关系到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建筑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损害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作为代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人社部、住建部、安监局和全总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住建部的安排部署上来,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把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维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加大宣贯力度,将《意见》的具体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项目以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位建筑工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维护工作。

      二、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四部门《意见

      《意见》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为切入点,提出了具体措施,我们要结合职责分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 积极配合当地人社、安监、工会等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建筑业特点的配套政策措施,按照“应保尽保、应付尽付”的指导思想进行制度设计,既要做到缴纳工伤保险全覆盖,也要做到落实工伤待遇全覆盖,从制度上为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供保障。

      二是 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保险对象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工人,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工人。

      三是 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实,各地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是 配合人社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参照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五是 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六是 配合人社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建筑工人安全生产和工伤维权意识。

      七是 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会同安监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八是 联合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协调四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工伤维权联合督查,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三、强化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工人工伤事故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伤事故,是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建筑工人权益。

      一是 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对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彻底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跟踪落实。在各地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我厅将于4月上旬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是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近年来建筑施工安全较大事故统计分析来看,模板支架坍塌事故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事故占比超过50%以上,是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各地要从这两类事故产生的根源入手,找准问题,总结规律,对症下药,提出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措施,深入开展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和扭转当前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是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地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对发生的每一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特别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年内严禁其承接新的工程项目。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每起事故查处结果,警示教育其他企业和人员,用事故教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强化企业对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志们,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承载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承载着全社会的关切,承载着广大建筑工人的期盼。让我们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把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做好做实。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积极作用

大力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王宏兵

同志们,大家好!

刚才,省人社、住建部门的领导就大力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希望各级工会组织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全省工会系统做好相关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加大力度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为解决建筑业中存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难题,国家四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义重大。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的重要性,结合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把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作为开展“三服务一加强”活动、创建“五型工会”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严格考核,聚集全会合力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二、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认真履职

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这次四部委《意见》中也强调要“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全省各级工会要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在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中,积极主动地把工会作用发挥好。

一要按照“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落实年”活动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筑业基层工会组建模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要依法健全工会组织体系,并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施工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组织中来。建设施工项目中的各单位工会以及项目所在地县区工会要加强联系协作,强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保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要积极探索在施工项目中建立联系点、联络员,及时了解反映农民工的意见和诉求。

二要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工伤权益的能力。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督促和协助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并保障职工的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全程参与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及时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三要做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工作。要积极发挥工会宣传资源的作用并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公众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中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工地现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公告制度,加强培训,印发读物,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要与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情况调研并切实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制定各层面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和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专项督查等活动。

三、抢抓机遇,努力提升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并对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会要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为契机,充分利用以项目参保、规范劳动合同、实名制用工管理等机制,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创新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其他各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模式,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建筑业农民工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困难救助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工作。

同志们!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20日考察昆明火车南站建设工地时强调,要特别关心农民工。全省各级工会要与人社、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配合政府扎实做好“保基本、兜底线、建机制”、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的各项民生工作,为建设“三个陕西”作出工会组织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